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时,往往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些用人单位被告到仲裁机构或法院后,接到开庭通知书却不参加庭审,也不提交答辩意见,以为这样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或被告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和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缺席裁决和判决。
单位拒绝给离职员工盖章 仲裁裁决双方曾存劳动关系
今年59岁的张寺真是北京远郊区的一位农民。2006年1月,他被一家矿业公司招聘为采石工。2015年12月底,因身体原因,他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一直未再出去工作。
2016年11月,刚入冬,天气并不是太冷,但张寺真开始咳嗽憋气。医生经过检查,认为他可能患了尘肺病,建议他到朝阳医院职业病科详细检查,并给他一张表格,让其填写职业史。
因表格需要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张寺真便来到公司,可公司不仅不为其盖章,还说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他得什么病与公司无关。
“我去矿业公司工作之前一直务农,离开单位后在家帮着照看孙子,这种情况不可能患尘肺病。我上班时是采石工,每天接触粉尘,以前的两个工友都得了尘肺病。我离岗前单位未做身体检查,所以,我患职业病肯定与公司有关。”跟家人商量后,张寺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06年1月至2015年12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向公司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但到开庭时公司未来人。等了半小时后,仲裁员宣布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不久,仲裁委裁决双方于2006年1月至201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分析
单位不参加庭审
仲裁可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中,矿业公司收到仲裁开庭通知却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权利,所以仲裁委缺席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并不意味着仲裁员就会完全相信到庭一方的陈述,关键要看其主张是否有证据支持以及证据的效力,否则也有可能被驳回。
本案庭审时,张寺真介绍其在职期间单位每年都签劳动合同,但签字后就收走了,不发给个人。他说自己的工资为每月2000多元,并从银行打印了明细。他所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也显示缴费单位为矿业公司,且缴费期间正好是其要求确认的劳动关系存在期间。
对于入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张寺真虽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的缴费时间与其自述互相印证。在单位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仲裁委对此予以认定。根据张寺真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仲裁委依法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入职半年未签劳动合同
职工获赔3万元
吕家明是有七八年经验的厨师。2016年1月,他跳槽到本市一家餐饮公司。原以为新单位是连锁店,自己有发展前途,没想到待遇不理想,公司领导还不认可他的厨艺。2016年6月底,双方解除其劳动关系。
随后,吕家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餐饮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仲裁庭审时单位未出庭,因证据不足,其请求被驳回。他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打赢官司,吕家明申请了工会法援。根据律师意见,他积极寻找证据,并在法院开庭时提交了有厨师长签字的排班表、员工电话表、工资卡银行转账明细。加上之前的电话录音、微信截屏,虽然单位没参加庭审,法院仍然认定吕家明提供的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餐饮公司作为负有管理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对吕家明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对吕家明的主张予以采信,判决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元。
记者分析
诉讼时单位不出庭
法院照样判决赔偿
有些企业不出庭应诉,原因之一是自知理亏赢不了官司,此外,还有给员工出难题的想法。比如单位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又不出庭,劳动者就必须先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平时不注意保存证据材料的员工,要做到这一点十分困难。如果没有证据,官司就没法打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现实中,劳动者在单位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举证比较困难,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单位未到庭应诉,本该由其出示的证据就无法提供了,这无疑为劳动者打赢官司制造了障碍。
因此,记者提醒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收集保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对于自己填写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在工作中经手的有自己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合同、协议书等,也要收集。这些资料,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败诉后玩失踪
单位被判支付7.5万
“我是2014年11月入职枚谛公司做行政文员的。在职期间,单位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因身体不适,我于2016年7月3日休病假,8月1日上班时被单位无故辞退。”程珊说,其后她申请仲裁维权,公司副总陈娟以单位负责人身份参加庭审。不久仲裁裁决单位支付4万多元赔偿,因部分请求事项被驳,程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枚谛公司法人代表周淞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签收材料时在确认书上填写了公司地址及联系电话,同时领走了一套程珊提交的证据材料。
开庭审理时,单位没来人。法官当庭给周淞打电话,对方表示既无法到庭应诉,也无法委托他人代理,并表示知悉相应法律责任及诉讼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决定缺席审理。
审理过程中,程珊提交工资条及银行卡转账明细、三甲医院开具的诊断病休证明和收费票据作为证据。同时,提供同事张某证言一份,该证人出庭作证单位未给所有员工(包括程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程珊还提交了一份与周淞谈话的录音光盘。其中,有因她休病假时间长、公司养不起闲人、让她到财务结账走人等内容。
庭审第三天,法院收到周淞快递来的书面材料,其内容是对程珊提供的证据予以反驳:银行卡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且明细中记录的打款方并非枚谛公司的账户;工资条无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诊断证明、医疗票据等与公司无关;对录音不认可;证人张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材料落款处加盖了单位公章。
为查明真相,法官到银行调查取证,查明打款的是一个叫陈娟的个人账户。程珊提交仲裁裁决书、笔录作为证据,证明陈娟曾以公司负责人身份代表单位参加仲裁庭审,而且陈娟与周淞为夫妻关系。
法院再次安排庭审,电话联系不上周淞,便根据他在确认书中所留存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材料。不料,邮寄回执显示对方拒收、邮件被退回。
第二次开庭时单位仍未参加庭审。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枚谛公司向程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医疗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病假工资等共计7.5万元。
记者分析
收到传票不应诉
仲裁笔录可作证据
单位接到法院传票不出庭应诉,这种事绝非偶然。有的单位认为,虽然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程序,但该案件诉讼到法院时仲裁裁决就失效了,法院要重新审理案件。这时,若单位不参加庭审,劳动者举证困难,法院难以查明事实,最后判决可能会对单位有利。
用人单位的小算盘打得不错,但事实并非如此。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确实要全部重新审理,双方当事人也要重新提交证据。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而这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是仲裁庭审时真实情况的集中反映。当事人诉讼后,虽然仲裁裁决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委查明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无须再次证明。
仲裁法庭笔录中记录了双方当事人谁参加了庭审、在审理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和举证情况,而且主要内容在裁决书中也有所反映。所以,当遇到像本案中枚谛公司不到庭应诉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提交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法院可以参考或予以认定,然后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判决。如此一来,单位以不出庭应诉来逃避法律责任的如意算盘就彻底失败了。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