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员工 谷时岩:我是四川人,2014年1月起到江苏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在北京的工地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一个月时,我在工作中受伤住院,在伤情未痊愈的情况下被单位安排出院,让我在工地的生活区养病。两个月后,公司把我赶出工地,不再负责我的医疗费用。后来我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目前法院已终审判决我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我已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为十级,请问:我现在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鲁晶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您作为工伤十级职工可享受下列工伤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工伤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四、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均为3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