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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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日炎炎,当心你的高温津贴被“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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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日炎炎,当心你的高温津贴被“蒸发”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但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或装作不知或明知故犯,为降低开支想方设法扣减劳动者的高温津贴。而在炎炎烈日下工作的员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高温津贴被“蒸发”。

以下案例,可以让劳动者清清楚楚地知道哪些高温津贴被“蒸发”情形是法律所禁止的。

高温津贴不得被防暑物品冲抵

【案例】

对葛如萍等17名员工入职的公司来说,当地2016年的高温似乎来得太早了一些。这不,刚进入六月,气温却接连稳定在35度以上。而为了不因高温耽误生产工期,公司要求葛如萍等一直照常露天作业。

可月底葛如萍等领取工资时,却没有看到“传说”中的高温津贴。

面对质疑,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其已免费为大家提供充足的高温解暑、清凉饮料乃至保健用品,而这些东西都是公司用钱买来的。也就是说,这些花费已经与他们应得的高温津贴冲抵,所有员工不能再要求发放高温津贴了。

【说法】

公司无权用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确保员工不中暑等。针对所有暑期在岗的劳动者,发放的饮用水、饮料、清凉油、正气水等物品,可以折抵现金支付,也可以发放物品,具体给付时间与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来确定,一般为5-9月份。

而后者只是针对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属于劳动补偿性质,只能以现金形式支付。

为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得被计入最低工资

【案例】

卫东秀等7人是2016年5月同时入职到一家公司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与他们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进入6月份后,由于连续高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宣布对当日气温在35度以上,仍在室外露天工作的员工,按每天30元发放高温津贴。

可卫东秀等很快便发现,自己虽然同其他员工一样工作,却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别人领取高温津贴。他们问其中的原因,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他们应得的高温津贴包含在最低工资之内,即其收入不得突破最低限额。

【说法】

公司不得将高温津贴计入卫东秀等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正因为高温津贴属于上述规定第(二)项之一,所以,这些费用并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因此,公司自然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给付,无权以“不得突破最低限额”而克扣。

高温津贴不得被借故恶意拖欠

【案例】

2016年6月底,郭雨晴发现自己虽然曾于当月多日在日气温35度以上的高温时段作业,但公司提供的工资条上却没有高温津贴的项目。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只有到年底才能补发。

郭雨晴经过打听,得知像她这种情形的还有11人,而他们的劳动合同都将在当年10月份到期。原来,公司的目的在于“一石二鸟”:因为对应的工种实在是“招工难”,企图以整个暑期的高温津贴相要挟,逼迫大家要么留在公司继续效力,要么届时“主动”放弃。

【说法】

公司没有权利恶意拖欠高温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高温津贴当属工资的范围。

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分别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指出:“《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故若公司我行我素,郭雨晴等可以据此依法维权。(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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