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在某连锁超市购物,在买了些物品后,因为口渴加之好奇,便在超市矿泉水货架处,拿了一瓶新品牌且标价1元4角的瓶装水尝了两口后就随意放在了货架上。结账后,超市工作人员拿着被喝过的矿泉水将张某拦住并带到监控室。张某多次道歉后表示将立马结算矿泉水钱,但工作人员却声称张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要求张某交纳2500元罚款解决此事,不然就报警并将张某喝水不结账的监控录像发到其他连锁超市的显示屏上,让张某名誉扫地。一番讨价还价后张某答应交500元,在先交了40余元后,承诺剩余钱款第二天再送来。但张某越想越觉得不合理,于是来到东小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超市让其交纳500元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没有付钱就喝水,是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超市出售自己的商品,顾客按需购买,只有在付款后,双方的交易才完成,买卖合同才成立。张某的行为相当于侵占了超市的财产,须等额赔偿超市,如果情节严重则有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被处以警告、罚款等。
超市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张某等价赔偿,但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外,其他企业和个人包括超市没有权利对偷窃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所以超市对张某罚款5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但像这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对顾客进行罚款甚至利用某些人心虚的心理而实施这种坐地起价的甚至以威胁方式的索要行为,已经触到了法律的边缘,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法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昌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