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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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警惕“高招诈骗”四大套路
顾客未结水钱 超市坐地起价
职工虽没错误还屡受表扬 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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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7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虽没错误还屡受表扬 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其合同

 

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公司因为自然灾害,导致生产资源缺乏,无法继续在原地生存,最终不得不将生产地迁移外地,并对人员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近日,公司向我发出了一纸书面通知,说是将在一个月后解除与我尚有三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

我与公司有着很深的感情,领导同事也对我不错,加之工资较高、各项福利待遇也不错,我曾以自己一直没有犯过错误,甚至还不时会得到表扬或表彰为由,要求公司收回成命,让我随同迁往。可公司就是不答应。

请问:在我没有犯错的情况下,公司真的有权将我解聘吗?

读者:侯晓琳

侯晓琳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即其可以将你解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等于说用人单位只有在员工存在严重过错,才能解聘员工。因为,本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只要具有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三种情形之一,即使员工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在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而就上述法律规定第(三)项所提到的“客观经济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条的解释是:“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由于本案所涉公司系因自然灾害,导致生产资源缺乏,无法继续在原地生存,而不得不迁移外地、对人员进行调整,所以,其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方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不论你在公司工作期间是否存在过错。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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