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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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用法律讨回医疗期工资
按日计薪就是劳务关系吗?
店已转让钱难花 工商帮忙找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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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后未再上班 公司认定劳动关系自此解除
农民工用法律讨回医疗期工资

 

农民工姜某经人介绍,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的万达广场项目工地,从事电工和焊工工作,每天工资130元。该项目是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但新兴公司未与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一个多月后,姜某在工地工作时突发脑出血并住院治疗。此后,未继续工作。而此时,因新兴公司不认可与姜某存在劳动关系,姜某诉至丰台区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新兴公司向其支付3个月的医疗期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

丰台区法院判决双方自2016年2月28日至2016年7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新兴公司向姜某支付医疗期工资412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28元,驳回姜某的医疗费诉讼请求。

由于姜某、新兴公司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班不足两月突发疾病 病情稍稳公司弃之不管

姜某今年47岁,是河南省安阳县农民。2016年2月28日,姜某经李某介绍,来到万达广场工地从事电工和焊工工作。2016年4月15日,刚工作不到两个月的姜某在工地突发脑出血。新兴公司将其送入医院治疗,并先后支付了3万余元医疗费。

脑出血不是一两天就能康复的小病,事发后,姜某未再到工地上班。由于新兴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他缴纳医疗保险,面对巨额医疗费用,姜某不得不选择回河南老家看病。

为治病,姜某前前后后花了9万多元。躺在病床上的姜某认为,他是在新兴公司的工地为公司工作时突发疾病的,而发病的原因是工地经常加班导致其劳累过度。鉴于其已经与新兴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承担他全部的医疗费用。

然而,新兴公司不认为与姜某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拖欠他出事前的部分工资。

2016年6月,姜某向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新兴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监察大队调查后,认定姜某与新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责令新兴公司支付拖欠姜某的工资,以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由于劳动监察大队的介入,新兴公司很快将拖欠姜某的工资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款共计6400元支付给了姜某。但是,姜某生病后的工资,公司与他没有谈妥。

无法证实劳动关系解除

公司被判赔偿病假工资

由于迟迟拿不到病假工资,姜某于2016年7月6日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与新兴公司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新兴公司支付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7月6日期间的医疗费90251元;3.新兴公司支付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的病假工资18000元;4.新兴公司支付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7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2016年10月13日,丰台区仲裁委裁决双方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6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新兴公司向姜某支付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病假工资4485.88元,驳回姜某其他请求。

“病假工资虽然裁决公司支付,但数额不够。”姜某认为,其提出的医疗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都是有事实法律依据的,仲裁委不予就需要法院继续请求。

丰台区法院受理本案后,新兴公司在庭审中认可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曾因其未支付姜某病假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此,法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不过,新兴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姜某突发脑出血之日解除。可是,公司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姜某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其劳动关系也应存续至2016年7月15日。

姜某承认其生病后新兴公司为他支付了3万余元医疗费,他回到河南老家住院治病产生的医疗费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据此,法院对姜某要求新兴公司继续相应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情况,丰台区法院判决双方除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外,新兴公司应向姜某支付病假工资412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28元,驳回姜某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各说各理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姜某、新兴公司均不服判,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继续各自诉求、各自主张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庭审时,姜某称,其请求改判新兴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90251元,理由是其身体生病是为公司工作造成的。由于新兴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他无法获得医疗保险救助,所以,其看病所花费用应由公司全部承担。再者,其病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均为1.8万元,这是按其每月60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出来的,一审法院存在计算标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新兴公司则称,姜某到工地上班,是一名李姓包工人员雇佣的,而李某是以新兴公司的名义,承接了工地的电工和焊接工程。因此,姜某与新兴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退一步说,即使姜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因其在突发疾病后未再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也于此时已经解除了。

新兴公司认为,姜某脑出血是自发疾病,不属于工伤。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职工因病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如今,姜某即未请假,也未提交相关诊断证明,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也该解除其劳动关系了。

新兴公司还表示,姜某的医疗费大部分由公司支付,且一部分医疗费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不能再向公司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在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内,新兴公司支付姜某病假工资4128元正确。姜某要求按照其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同时否决了新兴公司将工程外包的合法性,并否认了其强调的姜某非工伤主张。鉴于姜某的医疗费或由公司支付,或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故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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