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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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共享”变“私享”
毒品犯罪多因精神生活空虚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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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共享”变“私享”
——从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说开去
 

案例一:

家住沙河镇附近的居民林某是共享单车的忠实用户,由于家离公司有5公里的距离,步行有点远,打车有点贵,所以,林某一般选择骑车去上班,省时省力还锻炼身体。这天,林某如往常一样掏出手机,开始扫描车上的二维码。结果一扫不要紧,竟然弹出了“转账提示”,收款人还是一个陌生人,头像还是共享单车的标志。

林某心存疑虑,仔细一看,自己扫描的二维码是贴上去的,而单车本身的二维码被覆盖了。

【点评】

司法所提醒,正规二维码扫描后一般会进入使用模式,绝不会跳转至付款页面。一旦扫码后弹出付款界面,肯定是假的。为了避免落入诈骗二维码、木马APP的陷阱,一定要通过正规应用商店下载共享单车APP,避免遭遇山寨APP而导致手机被植入木马病毒。

案例二:

7公里的路程竟然收费211元,吕女士看见网约车账单惊呆了,向平台反映迟迟未得到答复,无奈之下来到北七家司法所求助。

3月21日下午,吕女士在某打车平台叫了一辆车从北七家到天通苑,全程7公里,晚上睡觉前才发现系统自动扣了211元。订单详情显示车辆共行驶11公里,用时6小时24分钟,车费包括里程费19元、时长费192元。吕女士马上联系平台网络客服,回复称正在核实,等了5个工作日也没等来回复。

工作人员多次致电平台,才弄清楚原委。当天司机送完吕女士就下班回家了,结束订单时手机死机未关闭交易,直到晚上重启手机才将交易关闭,导致系统持续计费。经过沟通,平台客服按照导航推荐的路线收取了车费19元,并将多扣的费用退给了吕女士。

【点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25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消费者网络约车时若对费用有疑议,可向打车平台投诉,协调不成时也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三:

“我从昌平蹬了一个多小时骑回来的,就为自己上下班用,你骑走算咋回事啊”,“这车本来就是共享的,你不骑的时候别人就可以骑,凭啥你独享呢”,村委会门口激烈的争吵声引起百善镇某村调解主任杜某的注意,走近一看,原来是村官助理小姚与某饭店务工人员张某在争执。询问得知下班的小姚看到饭店门口停了一辆摩拜单车,决定骑车回宿舍。可扫码后她才发现车前轮上还有一把锁,这时张某从饭店出来阻止小姚骑车,并表示这车是自己专用的。

【点评】

共享单车并非公共财产,而是属于运营商的。上私锁的行为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有权据此对破坏、盗窃共享自行车,以占有为目的加装私锁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案例四:

李某在昌平经营着一家自行车行,主要业务是销售、租赁、修理自行车。随着共享单车的增多,李某发现共享单车抢了不少自己的租赁业务,内心非常气愤。在一次自行车维修过程中,李某发现区内很多共享单车存放处并没有任何监控设施,为了泄愤和省钱,李某偷偷地从一辆单车上卸下前轮,想安装到自己维修的自行车上。

【点评】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毁坏共享单车即使未构成犯罪,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昌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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