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在浏览网页的时候,小张无意中在网上看到:遗赠中,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事项后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小张一下子慌了神,原来小张的姐姐大张去年因病去世,姐姐生前留有遗嘱,明确表示:去世后,属于她个人所有的婚前房产赠与妹妹小张。姐姐现已去世7个多月,小张一直忙于工作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跟姐夫明确表示接收姐姐的遗赠,于是来到回龙观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现在姐姐的房产是不是不属于自己了?
法律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遗嘱继承,是遗嘱人(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这其中的法定继承人,不仅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特别规定中“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还包括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赠,是遗嘱人采用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因此,小张作为大张的妹妹,是大张遗产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身份是遗嘱继承人而非受遗赠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要在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小张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昌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