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一家新开的美容院发布广告称,其销售的一款瘦脸针不仅瘦脸效果好、绝不反弹,而且价格实惠。我前往咨询时,工作人员不仅肯定了广告中所说的效果,而且一再表示使用该瘦脸针没有任何风险。我为之心动后,交了2000元费用。
可是,当我注射后,不但没有出现自己所期待的瘦脸效果,甚至还出现脸部瘙痒、肿胀、溃烂,并花去3600余元治疗费用。
经查,美容院所售瘦脸针系无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的“三无产品”。面对我的赔偿请求,美容院却以减肥设备并非其所生产、我只能找厂家索赔为由拒绝。
请问:美容院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周霜兰
周霜兰读者:
美容院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美容院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美容院明知瘦脸针系“三无”产品,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隐患,但其隐藏真相和风险,并导致你注射后脸部出现脸部瘙痒、肿胀、溃烂。这种行为不仅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且主观上具有听之任之的间接故意。
另一方面,你有权选择美容院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也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美容院是瘦脸针的直接提供者、使用者,其无权借口瘦脸针并非其所生产而推卸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甚至还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担责。究竟如何选择,完全由你说了算。
再一方面,美容院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也指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美容院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