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一间会议室里,墙上挂满了锦旗。记者近日采访时,正遇上该中心主任何跃红拿着一面锦旗与大家琢磨应该挂在哪儿。“爱心助弱伸正义,善辩能言浩气冲。这词儿写的多好啊,这是受援职工给胡芳律师送来的。”何主任话音未落,就有人感叹:“劳动争议到了诉讼阶段,没见着单位的人,最后竟能达成调解。”“员工在仲裁时主张经济补偿金,胡芳帮他在诉讼阶段拿到了赔偿金,这可是双倍补偿啊!”听着大家议论,一旁的胡芳律师笑而不语。
事发
合同到期终止 单位拒付经济补偿
送锦旗的人叫赵浚骇,他说:“2014年8月1日,我入职到北京佧易达物业公司,做了一名中控员。当时公司跟我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350元、享受带薪酬年休假。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时,公司又跟我续签了一年,至2016年7月31日到期,其他待遇不变。”
赵浚骇介绍,2016年7月底,公司突然通知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让他到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他气呼呼地来到单位办公室:“公司要终止劳动合同总得提前告诉我吧,要不就支付代通知金。”办公室钱主任安慰他:“坐下慢慢说。你手里也有一份劳动合同,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合同截止日期,不用我们说你也应该知道。如果续签,公司会提前找你协商相关事宜,没有通知你那就是到期后自然终止了,这种情况企业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赵浚骇问对方:“就算你说的对,但终止劳动合同也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吧,为何公司不给我?”钱主任说:“如果是合同没到期双方协商解除,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咱们这是劳动合同期后不续签自然终止,情况不同,当然就没有补偿金了。”赵浚骇又问:“劳动合同里规定员工每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公司一直没让我休,这是不是也应该补偿我?”
钱主任拍了拍赵浚骇的肩膀:“我说赵师傅啊,你在中控室上班,工作时间是三班倒轮流上岗,上12小时休24小时,遇到法定节假日时也得照常上班对吧?一个萝卜一个坑,临时替个班还行,要想一下休个十天半个月的肯定不行。中控员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这是咱们事先讲好的,您也同意的。再说了,公司也没亏待大家,哪次加班费不是全额给你们。你打听打听,像咱们这种正规的物业公司有几家?”
见跟对方说不通,赵浚骇悻悻地离开了公司。回到家,他找出一张空白纸写申请书,决定到仲裁委去告单位。妻子见状,劝他:“还是去找上次帮你打赢官司的工会法援吧?”他白了妻子一眼:“有了上次经历,这么简单的事我自己就能搞定。”
第二天,他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费用。
一个月后,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虽然仲裁委向公司送达了出庭通知书等文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员进行了缺席审理。
维权
员工发现权益受损 求助工会法援
今年2月,仲裁委作出裁决。
仲裁委认为,赵浚骇与公司已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公司应自赵浚骇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即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公司未就其以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向赵浚骇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且赵浚骇不同意续订合同提交相关证据,也未就赵浚骇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提交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公司与赵浚骇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据此,仲裁委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赵浚骇支付赔偿金。鉴于赵浚骇仅要求支付7100元经济补偿金且不高于法定标准,仲裁委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拿到裁决书时全家人都替赵浚骇高兴:一个普通老百姓能自己打赢官司,了不起啊!可赵浚骇却后悔不迭:“没想到单位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我应该主张1.3万余元的赔偿金,可我却只要求公司支付7100元的经济补偿,要少了,我得上诉!”面对妻子的埋怨与数落,赵浚骇突然说:“我找工会法援去,他们懂。”
于是,他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他是农村户籍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便指派公职律师胡芳代理此案。“仲裁支持了您一部分诉求,您对哪部分不服要提起诉讼?”胡芳问赵浚骇。
赵浚骇说:“我对裁决都不服。公司里有个上班一年多的同事跟我情况相同,在仲裁庭前调解时拿到了8000元。我工作两年,还没人家拿的多,我不服。”
“你这回的诉求与仲裁时一样吗?”“有变动,我要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您看行吗?”“你这一改,数额会增加。”胡芳说:“有难度,但可以争取一下。”
结果
工会律师促成和解 员工获得1.5万赔偿
法院庭审时,过了半个小时,公司仍无人露面。
由于案件多,这一次法院是电话通知公司开庭。现在,公司没来人,因无证据证明法院已给公司电话通知过,所以,法官认为这次不好做缺席审理。法官说:“我们写个书面的开庭通知,让单位来人领取,若下次开庭公司还不来人,那就缺席审理。”胡芳与赵浚骇表示同意。
“既然来了,那就看看证据目录吧。”法官又说。
当听到赵浚骇要把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时,法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到法院起诉,赵浚骇在仲裁时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在法院诉讼阶段也只能主张经济补偿金。若想让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只能撤诉,再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再走一遍程序。
赵浚骇的心一下子凉了:我的合法权益不能白白丢了。他收拾东西,准备去办撤诉手续。
坐在一旁的胡芳向法官说道:“《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认为上述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赵浚骇现在变更诉求主张单位支付赔偿金,是基于同一个行为,具有不可分性,它只是在诉求的数额上有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听胡芳这么一说,本来已站起来准备走的赵浚骇又坐下了:胡律师这么说了,也许还有希望。
胡芳接着对法官说:“如果赵浚骇现在不能变更经济补偿金为赔偿金,一旦裁决生效,他不能因为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两次权益,所以赔偿金这部分合法权益就再也无法享受了,这与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不符,希望法院能允许其变更诉求并合并审理。当然,如果能调解就最好了。”
法官点点头:“我们回去再研究研究。”
随后,胡芳提交了各项证据材料,表明了代理意见,对重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隔了两周,本案第二次开庭。
胡芳与赵浚骇一大早来到法院,但开庭时仍不见单位人影。法官说:“我们跟公司进行了沟通,他们同意协商解决,愿意一次性支付1.5万元,综合解决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未休年假工资和加班费等一切费用,你们同意吗?”
赵浚骇马上说:“太同意了。公司比我早来5年的工友,也没拿到这么多钱。”
胡芳问法官:“单位现在还没来人,他们同意这个协议吗?”
法官答道:“他们同意。”
看赵浚骇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胡芳再次向法官确认:“单位真会签吗?”法官笑了:“99%会签。放心吧,他们下午就来签字。”
一周后,赵浚骇给法服中心送来锦旗感谢胡芳:“公司已经把钱打给我了,要没有工会律师帮着维权,我哪能拿到这么多赔偿啊!”
(本文劳动争议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