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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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双休日乘火车出差 虽在车上休息也属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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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6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双休日乘火车出差 虽在车上休息也属加班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由于公司采购员因病住院,公司又有一单原材料急需处理,遂指派我代替前往。我前后共花费5天时间,其中两天恰好是周六、周日,且这两天都是在火车上度过。

事后,我曾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被告知,我在双休日并没有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且在火车上无事可做也处在休息状态,因而不算加班。即使算是加班,也由于已经为我报销出差补助、交通费等差旅费用,不能再要求额外的加班费用。况且,出差补助就具有加班工资性质,故公司认为我也无权重复索要。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郑晓惠

郑晓惠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双休日出差当属加班。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以外上班。与之对应,双休日出差是否构成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属于根据要求提供工作,并不以是否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为依据。而你出差期间的周六、周日,虽是在乘坐火车上度过,确实没有直接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也处在休息状态,但它既是公司安排的出差内容的一部分,也是出差过程所必须的过程。也就是说,你的目的是为了工作,故具备加班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加班工资不同于出差补助。

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工作的报酬,其性质属于额外劳动的补偿。出差补助是指劳动者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对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

此外,加班工资的支付是法定的,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而出差补助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一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额也参差不齐,方式亦不尽相同。如有的实行实报实销,有的则实行包干制,超出自负,节约归己。正因为如此,两者之间不得互相取代。公司自然也不能借口以已报销出差补助,而拒绝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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