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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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未成年子女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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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未成年子女受伤害

 

在第69届“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关注儿童保护,净化成长环境”新闻发布会上倡议,政府执法部门要关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起来形成保护儿童的合力。由此可见,儿童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下面查处的四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其发生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处理方式各不相同,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看管好自己的子女,避免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1

培训人员无证上岗致幼儿死亡

针对儿童注意力不集中、容易跌倒、爱发脾气等感统失调而开办的训练班,近年来不断增多。2016年1月,3岁女孩贝贝在本市某音乐艺术培训中心参加感统训练。

那是1月15日下午3点,培训老师曹某先让贝贝做了10分钟静撑。休息一会儿后,又开始辅助贝贝做仰卧起坐:让贝贝躺在垫子上,她拉着孩子胳膊,以推拉的方式给贝贝做仰卧起坐。

大约做了5分钟,曹某把贝贝抱起来,但孩子没站起来,呈现惊厥状态而且嘴里有白沫,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贝贝家长当即报警。

经鉴定,贝贝符合被外力作用造成原发性脑干损伤死亡,曹某的行为动作与贝贝的死亡原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培训中心、曹某与贝贝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支付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但失女之痛是多少金钱也无法弥补的。

虽然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但她在训练时用力过大致贝贝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予以惩处,法院判决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件分析

曹某作为培训中心的老师,仅取得过感统训练结业证书并无幼儿园教师资格。此案是一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无证上岗、未能规范操作,在辅助幼儿做感统训练过程中致幼儿死亡的典型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民办培训中心在教师资质、经营范围、管理机构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就将办案中发现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部门高度重视,对培训中心超范围经营进行了查处。

此案提示家长,在将孩子送到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训练时,要注意了解该单位是否有权进行相关培训,教学人员是否有资质进行辅导,以确保孩子有基本的安全保障。

案例2

13岁女孩应聘模特被性侵

2015年4月20日,13岁女孩婷婷离家出走。之前,她从网上看到本市某文化传播公司招聘平面模特,便来到该公司面试。

作为公司负责招聘工作的杨某,对婷婷进行面试,让她填写了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登记表。杨某看了登记内容,将她带到二楼办公室,对其身份证仔细看了一遍,然后又还给婷婷。

杨某问她是不是学生,婷婷说上初二。杨某问其为什么不上学,婷婷说离家出走了。接着,杨某让婷婷签了试镜合同。接着,杨某以平面模特需要前期包装为由收取900元钱,然后说给她安排住宿,将婷婷带到酒店并开了房。

婷婷介绍,4月21日0时许,杨某进屋把她叫醒,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自己不同意并用力推他。杨某说:“你手里没钱,你不答应我,就把你扔在这儿,你还要还我住宿和吃饭的钱。”婷婷心里害怕,杨某就与她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4月21日下午,婷婷父母在文化传播公司找到了女儿。杨某跟他们说,拿婷婷的身份证做过登记,看她这么小没敢把她分到下面去演戏;住宾馆时用他的身份证登记的,婷婷年龄太小不能登记。

父母把婷婷带回家后,发现女儿情绪特别不稳定,经常把自己关在小屋里,不跟别人交流,有一次还差点跳楼。

偷看婷婷与杨某的聊天记录后,父母才得知真相,遂带女儿报了案。此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分析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在北京虽然数量不多,但每一个案件都会给受害人造成极大伤害,甚至会影响其一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要求,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检察官提醒说,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让其脱离自己的视线,不要让孩子单独与异性相处,且注意教育方法,避免像婷婷那样遭受意外。

案例3

15岁女学生遭受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一个类型,15岁的女学生雯雯就是这样一个受害者。

2016年初,同班的小芳因同学间的闲言碎语迁怒于雯雯。小芳自感身单力薄,便纠集在酒吧结识的校外人员,将雯雯带至某酒店,采取扇耳光等方式,无故对她进行殴打,并实施强制侮辱行为。接着,她们又将现场录像上传至网络,通过手机社交软件流传。此举给雯雯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

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为防止雯雯的隐私继续被传播,采取了一系列紧急庇护措施:

一方面,通过联络公安机关承办人召开沟通会,对数十名在场人员进行管控,查明涉案视频的传播范围,依次对接触过视频的人员进行训诫,严令其当场删除手机里的视频备份;

另一方面,通过相关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删除相关的网络信息和资源,阻断视频的网络传播。

案件分析

针对校园欺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4月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此次专项治理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这是近年来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进行治理。

现实中,一些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意识不到这是违法行为,这就要求学校、家长和社会对此密切关注。检察官提示:第一,当学生受到校园欺凌时,不要忍耐,要第一时间向老师、向家长报告;第二,家长发现孩子受到校园欺凌时,要及时与老师、与学校沟通,共同协商应对,情况严重的要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教师一旦收到学生或家长的报告,就要想到这个学生遭受欺凌可能不是一次两次了,要认真对待,及时全面地了解情况,对欺辱其他孩子的学生进行教育,不让校园欺凌继续发生。

案例4

幼师针扎幼儿获刑一年半

4岁男孩大宝是本市某幼儿园小二班的学生。2015年6月8日晚上,大宝妈妈在家长QQ群里听说其他班出现老师用针扎孩子的事,便检查自己儿子的身体,发现大宝的左腕部和左大腿内侧有红色的小眼,皮肤破了。她马上带孩子到医院看病,医生说是被异物扎伤的。她问儿子,大宝说是被他们班主任周老师用针扎的。

隔壁邻居小宝与大宝在同一个幼儿园同一个班。小宝父母听说大宝被老师用针状物扎伤后,就询问自己的儿子。小宝称周老师用铁针扎过他,并指出被扎伤的地方。父母发现他左腿膝盖下方有三处小红点,左手手背无名指处有一个小红点。

同年6月11日,童童家长也发现女儿胳膊上有小红点,右小腿有三个眼。第二天,家长带童童去看病的路上,女儿才承认是被周老师扎过,说周老师用一个很短的针在胳膊、腿上和屁股上扎过,但不知道为什么扎她。

检察院调查发现,2015年6月间共有7名儿童被周老师扎伤,且损伤不止一处,主要集中在小腿、手臂、大腿内侧。虽经司法鉴定结果为7名儿童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但家长认为,幼师针扎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留下阴影,对孩子和家庭带来很大伤害,要求法律从严惩处。

检察院对周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北京市首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的幼儿教师针扎幼儿案。

案件分析

幼儿是特殊保护群体,周某身为幼儿园教师,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看护的职责,但她用针扎的方法对幼儿进行管理,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给幼儿及家长带来严重情感伤害,破坏了教育、管理幼儿的秩序规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周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院及时与教委联系,通报该案反映出的问题和隐患。区教委对当事老师及园长分别做出了开除、撤职处理,并以此案为契机组织幼儿教师进行培训,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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