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夫妻已离婚,钱还没算清怎么办?
“特殊工作制”并非工作时间没“限制” 加班照样有待遇
预付款合同纠纷 工商帮您维权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特殊工作制”并非工作时间没“限制” 加班照样有待遇

 

今年的端午节快到了。本报读者大鹏和他的同事又开始关心自己在假日期间能不能休息、如果不能休息有没有加班费等事情了。

大鹏说,以前他在保洁公司工作,现在到一家仓储公司当了装卸工人。此前,保洁公司说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是一种特殊工作制,所有员工没有节假日,在假日期间需跟往常一样上班作业。不仅如此,大家还越到年节越忙。

“没年没节”、“没固定工作时间”,保洁公司一直没给员工发放过加班费。大鹏说,仓储公司负责人前几天告诉他,这里也没有休假和加班费。原因是仓储公司跟保洁公司一样,实行的都是不定时工作制。凡实行这种制度的单位的职工,均不能在春节、五一、端午等法定假日休息,而且上班也没有加班费。

大鹏想知道公司这样说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

针对大鹏遇到的问题,接受笔者咨询的律师表示: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所谓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的需要,不能适用标准工作时间而采用的一种特殊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不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从事这种工作的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也并非一定没有加班费等待遇。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在第六十七条中就明确:“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在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就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王景龙 邵扣)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