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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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离婚,钱还没算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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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离婚,钱还没算清怎么办?

 

夫妻在购买二套房时为享受优惠政策而假离婚,但没想到弄假成真。此时,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前夫一边起诉离婚,一边转移共同财产,法院会维护我的权益吗?离婚了可是“钱”还没算清,该怎么打官司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新华接受本报采访时,结合案例解读了离婚夫妻财产纠纷那些事儿。

协议约定房屋归孩子

房租未必跟娃“走”

白某与汪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汪小某。2014年4月1日两人协议离婚,而在2014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汪小某跟母亲白某一起生活,由双方共同抚养,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二人在朝阳区的一套住房归汪小某所有。当日,二人还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的收入在白某再婚前汪小某享有支配权。白某如有再婚,该房屋收入由汪某支配。

2015年8月,白某起诉称上述房屋一直由汪某掌握,收益也由汪某收取,故请求法院判令汪某将涉案房屋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房屋收益32万元返还给她。

汪某辩称,离婚后孩子在河南老家生活,白某在北京生活,白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由于白某没有履行约定,所以,房屋租金不能给白某。而涉案房屋的收益只有十七八万元。白某表示,可以按17万元计算。

法院认为,汪某称白某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与孩子共同生活、没有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但从《离婚协议》及《协议书》内容来看,白某取得涉案房屋的出租收益不以其与孩子共同生活为前提条件,故判决汪某给付白某房屋收益17万元。

离婚时漏分股票款

没表示放弃即可讨回

周某和妻子汪某于1994年1月2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1年10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2014年汪某起诉称,其与周某还有共同财产没有分配。

汪某称,2011年7月7日她提出协商离婚,第二天周某卖出所有股票。现有证据表明,当年7月11日、12日、13日,周某分别转出股票款7万元、550万元、92万元,总计649万元,这些款项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另外,在离婚前周某单位以集资款的形式分房,汪某称其与周某一共交纳15万元,目前房子还没有分下来。而这些共同财产离婚时都没有分割,故要求分割上述股票款和住房集资款。

庭审中,汪某提交周某名下股票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周某对该明细真实性认可,但表示该款项是朋友委托其炒股的钱,是朋友直接给的现金,之后其提现还给了朋友。在案件审理中,周某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证明其名下的部分股票款是代为他人理财。对于集资分房一事,周某表示,汪某所述属实,房子还没下来。不过,离婚时汪某放弃了房屋集资款。

法院认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因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声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在此情况下,股票款应认定为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周某应给付汪某200余万元股票款。

对于房屋集资款,因房子尚未分配,法院现时难以对该笔钱款作出分割,汪某可待此笔集资款取得对应的确定权属的财产后再主张权利。

前夫擅自转移婚内财产

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2011年至2013年,许某连续三年起诉要求与妻子汪某离婚。在此期间,汪某被诊断为“幻觉妄想状态”。2014年8月7日两个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归许某抚养,但家庭财产及债务没有解决。

2014年9月,汪某起诉许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汪某表示,二人结婚时许某家并不富裕,而她任劳任怨将自己最美好的年龄段全部贡献给许某的家庭。村里拆迁后,许某包养小三、起诉离婚并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她精神分裂症至今未能治愈。

汪某说,许某将夫妻俩分得的补偿款49万余元、回迁安置房转移到其母亲谭某名下,并将用家庭共同财产购买的轿车登记为其他亲属的名字。

许某不认可自己有“遗弃”等行为,同意分割拆迁款,但称涉案汽车确实是亲戚的,与他无关。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许某三次起诉汪某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由此可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裂痕自2011年开始。同年,许某将本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交其父母持有,随后又将拆迁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利擅自无偿转让给其母亲,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变卖,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名下的回迁房归汪某所有,拆迁补偿款归许某所有。

本想假离婚不料变成真

只要没欺诈协议就有效

吕某与妻子严某于2013年6月离婚。2014年吕某起诉称,他和严某是为了买房子进行的假离婚。离婚前,严某提出要改善居住条件并看好一套房子,为了能够享受贷款及利率优惠,他俩听从售楼小姐建议采取假离婚的方式进行购买。因此,2013年6月,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另外,还约定坐落于朝阳区的房屋、马自达和奔驰牌小轿车均归女方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均归各自所有。后来,两个人发生了激烈矛盾。

吕某认为,由于双方是为了买房而办理的离婚手续,原离婚协议均为严某起草拟定,有失公平。因此,要求法院重新平均分配如下共同财产: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一套、奔驰牌轿车一辆以及银行存款等。同时,严某还应承担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至于是否有失公平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在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并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如无充足证据推翻协议真实性及离婚效力,法院应当同意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实习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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