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服务员 张绣娥:我今年40岁,从2015年12月起在北京一家饭店工作,但饭店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领导让我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上6天班,哪天休息还得轮,若轮不开我就不能休。
入职时,饭店说我每月工资是2600元,但没说包含加班费。此后,我一直都拿这个数,即使排不开班不能休息时单位也发这么多工资。从我入职起,饭店没发过加班费。
我曾问部门经理,他说2600元工资里已包含了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种加班费,单位无须另外支付。
请问:领导说的对吗?我有权要求饭店支付加班费吗?
李颖:该单位的说法和做法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由此来看,工资是由双方在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您提供的信息,从工资2600元来看,应该是正常情况下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上6天班的工资标准。其中,并不包括在不能轮休时候的各种加班工资。由此来看,该单位领导的说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于超出约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您有权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另外,单位一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您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