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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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怀疑职工非因工负伤 若无证据仍需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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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5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虽怀疑职工非因工负伤 若无证据仍需给予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四个月前,公司车间职工邱某利用刚刚上班时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的间歇,偷偷跑到公司附近小卖部购买香烟。不曾想,在返回途中遭遇车祸,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

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加之公司没有为邱某办理工伤保险,使得邱某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可是,他要求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

公司曾以邱某所受伤害非因工作原因、也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不构成工伤为由予以拒绝,但邱某坚持认为他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其失误不过是迟到几分钟而已。

请问:在公司就自身主张苦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能否拒绝赔偿?

读者:罗佳佳

罗佳佳读者:

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就必须无条件承担肫邱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就自己的主张具有法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中也有同样的内容。

与之对应,本案中,公司要想否定邱某是在上班后因偷偷外出购买香烟而遭遇车祸,即事故不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也与工作没有关联,自然不能口说无凭,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同样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与之对应,在邱某对公司的主张明确表示否认,甚至一再抗辩事故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不过是迟到了几分钟而已”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主张,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举证不能所应承担的后果,公司就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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