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是花乡一家私营花木企业的职工,2015年9月开始上班,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3月,企业换了合伙人,管理风格顿时大变。
四月初,企业的总经理找到林红,说林红是个专科生,现在的客户要求高,专科怕是胜任不了工作,要求与林红解除劳动合同。林红心想,自己在企业尽职尽责,论工作能力肯定不比在企业那些本科生差,于是拒绝了经理的要求。
谁知此后企业的管理层在工作上总是故意刁难林红,同事们在工作中也都不合作,导致林红的日常工作根本无法正常开展。在十分为难和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林红答应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给她一笔生活补助费,企业合伙人同意了林红的要求。
三天之后,办理好离职手续的林红回单位领补助费,却发现补助费只有2000元。得知此消息,林红的心情既愤怒又沮丧。不知该怎么办的她,独自一人来到花乡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听完了林红的叙述,告诉林红不用担心。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林红从2015年9月开始上班,截止到2017年3月,工作时间总计为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给林红相当于其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林红每个月工资为4000元,因此,单位应当支付给林红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人员同时告诉林红,如果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林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听完工作人员的叙述,充满信心的林红再次回到单位与负责人交涉,企业负责人自知理亏,林红最终如愿以偿拿到了属于自己的8000元钱。
□本报记者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