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士的原单位一直未给她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新用工单位不能录用。为此,曾女士起诉原单位索赔。近日,通州区法院审结此案,并判令原单位赔偿损失。
据法院调查,原告曾女士曾入职某仪器仪表公司,担任研发类岗位,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过后,曾女士由于对公司的制度和薪酬不满,便继续到其他单位应聘。
当另外一家单位决定录用后,曾女士向仪器仪表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仪器仪表公司口头通知曾女士工作到2016年5月20日,但一直未出具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曾女士在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时,被要求提供与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曾女士回到了仪器仪表公司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但该公司一直不予提供。因此,新单位取消了曾女士的录用通知书。
曾女士因此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仪器仪表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年终奖、五一福利费、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新用工单位不予录用的薪资损失等共计2.7万元。仲裁裁决支持了曾女士的部分请求,双方不服裁决结果,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中,曾女士提供了录取通知书和取消录取通知书,证明仪器仪表公司未给其出具离职证明。而公司对这两份证据均不认可,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
法庭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公司认可其未给曾女士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事实,而曾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此产生了损失,故公司应赔偿曾女士这些损失。
最终,法院下达判决,判令公司支付曾女士工资、年终奖、五一福利费、因未开离职证明导致新用工单位不予录用的薪资损失共计2.6万元。
收到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提起上诉。日前,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进行审理并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实习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