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在与“包工头”华某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公司将其承包的一栋综合大楼外墙装饰工程非法分包给华某施工。事后,我受雇于华某参与贴外墙瓷砖。
半年前,我在搬运瓷砖时不慎从四楼摔下,虽然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却花去上百万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四级伤残。华某见其可以获取的利润远远低于应该赔偿给我的损失,早已一走了之。
而公司则以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无需遵从其规章制度且没有接受其劳动管理、我的劳动报酬也不是来自于公司为由,坚持认为公司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因此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拒绝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
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公司担责?
读者:朱丽丽
朱丽丽读者:
公司应当向你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首先,尽管公司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排除公司必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在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下,即使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遵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且不必接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是直接来自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也同样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由于华某属于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公司与华某之间的承包协议违法。正因为如此,公司应当向你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用工主体责任包含工伤赔偿责任。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在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发包的组织”难辞其咎。你有权要求公司与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二者之一承担赔偿你全部损失的权利。(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