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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待遇向高工高管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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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出台高技能人才待遇、带薪休假、劳动保护标准等集体协商指导意见
高技能人才待遇向高工高管看齐

 

本报讯(记者 赵新政)职工当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需要是什么?如何通过集体协商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强职工获得感?近日,市总工会办公室就四项重点协商问题下发《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及教育经费使用、劳动保护标准、高技能人才待遇、带薪休假等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高技能人才待遇问题,要求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高技能人才鼓励办法,使其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出国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享受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同等待遇。

《意见》指出,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岗位一线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专业技能,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具体来说,是获得全国或北京市职业技能大赛决赛各竞赛项目前五名的人员,获得全国或北京市各类技术能手、岗位能手等称号的人员,获得行业协会、企业协会技能比赛决赛前三名人员或个人荣誉称号的人员,获得企业自评的首席员工或其他荣誉称号的人员。

关于高技能人才待遇的协商内容,应当包括协商制定用人单位高技能人才鼓励办法,使其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出国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享受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可协商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岗位津贴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已经建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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