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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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工作期间受伤 为何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食堂地滑摔伤员工 单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加盟”算不算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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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4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快递加盟商招人算谁在雇工 司机负伤被挂靠单位有无责任
“挂靠”“加盟”算不算劳动关系?

 

物流公司要求员工交押金、身份证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吗?应聘者被快递公司的加盟商招聘,能算是快递公司本部的员工吗?货车司机开“挂靠”于大公司的货车,因交通事故受伤,被挂靠公司是否应负责呢?4月21日,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法官结合案例对快递物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调度员该不该向物流公司交押金? 法院:必须退回

陈某与物流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陈某的工作岗位为调度。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退还其入职时收取的押金700元、保证金5000元,以及工服使用保证金500元。

法庭上,陈某提交了一张收据。这张收据的开具日期为2008年6月19日,收款名义为“车辆安全保证金700元”,这张收款收据上还盖有物流公司财务专用章。

另外,陈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车辆、工作服使用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是:为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减少人为损坏因素,陈某向物流公司交纳车辆使用保证金5000元。

该协议书还约定:“乙方(陈某)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违章、罚款由乙方全部承担,出现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扣除全部车辆保证金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乙方有偷卸(偷售)所运油品行为的,自发现之时起扣除全部保证金及全部未发工资,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该协议内容还显示,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司机、押运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装。因发放的工作服上印有公司名称及标志,为便于统一管理,陈某还要向甲方交纳工作服使用保证金500元。

对于以上协议内容,物流公司表示,该协议虽然已经签订但并未实际履行。

法院认为:依据陈某持有的收款收据以及《车辆、工作服使用协议书》,足以证实物流公司收取了上述费用。物流公司虽辩解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但与陈某时隔多年后仍然实际持有该协议书原件的事实相悖,实难采信。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据此,陈某要求物流公司返还前述款项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快递员与加盟商签约算公司本部员工吗?

法院:不算

丁某说,他在2013年8月1日入职某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2500元,转正之后每月6000元,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对于应聘过程,丁某说,他是由公司经理王某招聘,并由王某对其进行管理。丁某主张其实际工作到2013年12月27日,此后提出离职。

对丁某的说法,快递公司不认可。

关于丁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快递公司说,本公司以直营、加盟和承包的方式开展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快递经营。王某是该公司在海淀区的加盟商,且独立负责经营该公司在海淀区南部的快递业务,自负盈亏,并自行负责聘用或雇佣人员。丁某是王某承包经营区域内雇佣的快递业务员,后丁某向王某提出要求独立承包经营,王某表示同意,王某作为发包方、丁某作为承包方在王某的承包经营区域内开展快递承包经营业务。

快递公司说,丁某承包经营中的费用,全部由丁某作为独立的主体同第三方结算。其中,丁某代为王某派送的该公司的快递快件由丁某同王某直接结算。与此同时,丁某还与其他快递公司的加盟商或负责人进行合作,通过其他多家快递公司发件。

快递公司辩称,公司负责人都不认识丁某,也未招聘或雇佣过丁某,更未以任何形式安排或指示丁某从事该公司快递业务。双方之间既没有任何款项往来,也未在丁某承包经营的矿业大学、地质大学、语言大学、同方广场、清华科技园区域展开过经营。

快递公司申请王某出庭作证。王某陈述其与快递公司是加盟关系,丁某是其找的人送快件,按件结钱。

丁某劳动仲裁阶段要求确认其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其被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后,快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丁某虽然对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真实性表示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而雇佣他的王某出庭陈述其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加盟关系,所以法院认可加盟合同的真实性。根据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王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双方形成的是业务合作关系。

丁某当庭认可其为王某招聘并与王某进行结算,丁某除了经营该公司快件以外还经营其他快递公司的快件。综合案件情况及快递行业的特殊性,法院认为,丁某提交的快递单及日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对丁某以其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支持。

车辆挂靠物流公司,司机能算员工吗?

法院:算!

2012年6月6日,李某通过职业介绍所与牛某联系,开始驾驶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从事运输工作,平时的工作受牛某直接管理。

2012年7月29日,李某驾驶物流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与树木相撞并受伤。李某治疗期间,牛某为其支付医疗费13万元左右。

出院后,李某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后,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李某称,牛某是物流公司车队的队长,李某是物流公司招聘。物流公司认为,公司与牛某曾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双方是挂靠关系。

该公司提交的车辆挂靠协议显示:“乙方牛某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通过过户的方式变更到甲方物流公司,并挂靠到甲方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干涉乙方合法营运。甲方与乙方或由乙方选聘的驾驶员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乙方自愿承担因该车发生的一切毁损、盗抢、灭失、侵权等风险、责任及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等法律责任”。李某不认可挂靠协议的真实性,并且认为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院认为:虽然牛某是大货车的实际车主,但牛某因无法办理营运证而将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牛某是以物流公司名义对外承揽运营业务的。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实际车主牛某以物流公司名义运营,属于对运营许可的借用或租用,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其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牛某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其招用的司机与物流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由挂靠单位承担。

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报实习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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