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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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共享单车二维码骗钱 也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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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4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伪造共享单车二维码骗钱 也能构成诈骗罪

 

当前,共享单车以其数量大、分布广、可随时骑乘随地停放等优点深受欢迎。可是,有些人对它动起了歪脑筋。近日,读者陈瑶向本报反映,她因骑车被人骗了钱。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半个月前的一个周末,她见天气不错而且小区附近就有共享单车的取车区,便决定骑单车外出游玩。可是,当她用手机扫描一辆共享单车后座的二维码并按照提示支付200元押金后,车锁却未开启。

经仔细观察,陈瑶发现自己刚刚扫的二维码是人为贴上去的,车身原有的二维码正好被覆盖。“原来是不法分子作了手脚。”陈瑶说,经向周边的人打听,大约有50余人跟她一样有过这样的受骗经历。这些钱合计起来至少1万元,众人都认为包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陈瑶说,她和邻居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想知道:如果包某被确认为作案人,其是否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

就陈瑶反映的问题,接受咨询的唐法官说,如果作案人锁定包某,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唐法官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之相对应,包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包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包某之所以设下陷阱让受害人往下跳,是为了让受害人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扫取虚假二维码支付虚构费用,然后据为己有。而这种侵犯财产的手段和方式,为法律所禁止。

另一方面,包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实质上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

包某通过张贴共享单车的虚假二维码,虚构不法事实,隐瞒骗取钱财的真相,迷惑不明情况的受害人,使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根据提示“主动”通过用手机扫二维码的方式支付费用,明显与之吻合。

再一方面,包某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有诈骗的财物在“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

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已经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你的被骗金额200元,且另有50多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至少10000元,当属“数额较大”。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还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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