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清明节当天,也就是4月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月2日到3日期间,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4月3日华龙网)
好不容易盼来了节假日,谁不想趁机放松一下自己的身心?然而,偏有一些单位,特别是企业,为了赶工期、争效益,便毫无节制地要求员工加班。当然,有些服务行业,比如交通、旅游、食宿业等,加班是必不可少的,总不能让这些为大众提供日常服务的行业,在节假日全部停摆吧?既然加班是必要的,那加班费也是必须的吧?问题是,用人单位克扣员工的加班费,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多数员工也被动接受了这种潜规则。于是,一边是用人单位变本加厉地要求员工加班,肆无忌惮地“贪污”员工的加班费;一边是相关监管部门漠然视之,将《劳动法》锁在文件柜中睡大觉。
正因为缺少监督,一些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便强令员工加班加点地工作,把员工的血肉之躯当成了满负荷运转的机器。试问,这是在要求员工加班吗?简直是在透支员工的生命!人毕竟不是铁打的,承受劳动的时限和强度是有极限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极限,身体机能就会严重受损,长此下去,不发生员工“过劳死”事件,那便是奇迹了。员工无节制地加班,承担着“过劳死”的风险,却领不到加班费,这是体面劳动吗?这公平吗?
由此可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关键是相关部门在监管和执法上要有所作为,不可消极地坐等劳资纠纷闹上门。特别是在节假日,对服务行业、尤其是企业的加班行为,亟待进行规范和监管;对于克扣加班费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让加班费,沦为一种“纸上画饼”,影响劳动者的敬业度和幸福感。□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