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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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违纪员工应注意用语得当
小车摩托虽未碰撞 受害损失也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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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3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车摩托虽未碰撞 受害损失也得赔偿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的夜里,我骑摩托车下班途中,遇刘某驾驶小车突然违章占道调头。为避免碰撞,我紧急右拐中驶出路外,撞上路肩处的分隔带并导致伤害。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鉴于刘某已就其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于近日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3万余元医疗费用及车辆损失等,可保险公司却一口拒绝。其理由是刘某所驾小车并没有与我发生碰撞,是我自己将摩托车驶出路外才受到伤害,完全属于单方事故,甚至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请问:在小车与我“零接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真的可以拒绝理赔?

读者:王茹芸

王茹芸读者: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理赔。

首先,本案同样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五)分别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与之对应,本案虽属“零接触”,但却明显具备其要件:一方面,刘某突然驾车违章占道调头,且已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意味着其存在过错,而你受到的伤害及所遭受的损失与之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而道路的组成包括车行道(路面)、人行道、路肩、边沟、边坡、绿化带、分隔带、挡土墙等。

其次,你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侵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你基于刘某的突然违章行为,为避免直接碰撞导致更大的损害,情急之下不得已避让,无疑与之吻合。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也指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鉴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你无需承担事故责任,该结果可以表明:你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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