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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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顶级”用语 工商查处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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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违法使用“顶级”用语 工商查处予以罚款

 

为提高市场占有率,赢得更多的市场竞争机会,经营者不断推出吸引消费者的广告宣传用语,提高消费者消费欲望和购买力。但是一些不法商家为了争取更多的机会,使用了所谓“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等广告词语来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怀柔工商分局近期就查处了一起使用极限用语的违法案件。

典型案情

2016年6月,怀柔工商分局接到了一份举报情况移送函,举报注册在怀柔的某商贸公司违反《广告法》发布相关宣传内容。经调查,该商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网上销售旗舰店,在宣传某品牌不锈钢餐厨具中,使用了“顶级优质不锈钢材质,放心与食物接触”的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宣传用语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删除或更换宣传内容,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提醒

经营者在宣传过程中应客观的、真实的表述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要确保广告用语合乎《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告内容有依据,避免因为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要增强辨别虚假宣传用语的能力,对于不当的宣传内容要求商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不要轻易相信商家不合实际的宣传用语。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怀柔分局 孙荣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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