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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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座椅无3C标识 可以索要5倍赔偿
公益律师巧用国内法打赢涉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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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座椅无3C标识 可以索要5倍赔偿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以2098元的价格从一家超市购买一张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次日严格按照说明书安装调试完毕,让7岁的儿子坐上,但在行驶期间采取急刹措施时,座椅绑带发生断裂,我儿子受到伤害,花去6653元医疗费用。

事后,我发现该安全座椅没有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而超市面对我的索赔请求,却以上述伤害与我急刹具有直接关联拒绝赔偿。

请问:超市的说法对吗?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姚丽萍

姚丽萍读者:

超市不仅应当赔偿,而且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你有权要求超市赔偿购买费用的3倍(2098元×3=6294元)、医疗费用的二倍(6653元×3=13306元),合计19600元。

一方面,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指出:“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这就是说,姑且不论你购买儿童安全座椅的目的在于汽车发生碰撞或突然减速的情况下,减缓对孩子的冲击力,或通过限制孩子的身体移动来减少伤害,确保孩子的乘车安全,仅就超市明知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却照卖不误而言,也因其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而应认定为欺诈。

另一方面,超市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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