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刚过,一份盖有湖北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公章的“证明”文件网络热传。在银行要求储户到派出所开具“不是人为故意损毁人民币”证明后,这家派出所开具出带引号的“证明”,对银行不合理要求严词回复:请不要随意让储户来派出所开具“奇葩证明”。(2月5日《新京报》)
储户到银行兑换残币,银行工作人员却要求储户出具“不是人为故意损毁人民币”证明。如此无厘头的奇葩证明,不要说储户会“迷糊”,恐怕任何人碰到都会如坠五里雾中。
所幸的是,容美派出所并没有因为此“证明”不该由他们出具而置之不理,反而极其“幽默”地为涉事银行开具了一份带有引号的“证明”。颇为“精彩”的是,该派出所还在“证明”中列出了相关法规条文的明确规定,一方面对涉事银行进行了一番“苦口婆心”的“普法”教育,另一方面还对他们所表现出来的服务态度进行了直截了当的强烈谴责。
必须承认,派出所这份带有引号的“证明”着实开得够“精彩”。
不过,有一点笔者却至今感到无比困惑。既然《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早已明确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那么,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会对如此清晰的法规条文不清楚?或者真的如银行所给出的“致歉”当中所说的,是因为“临柜人员制度掌握不准”?但是,如此浅显明白通俗易懂的规定,似乎也丝毫看不出有什么难懂之处,专业的银行工作人员又怎么会“掌握不准”呢?
可见,这个奇葩“残币证明”的出现,压根儿就不是什么“制度掌握不准”,而分明就是派出所“证明”中所指出的工作服务态度问题。而且笔者坚信,也只有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出了问题,才是催生各类奇葩证明的根源。
□乔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