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一年的工钱没要到,却从劳务公司领回来三箱抵扣工钱的白酒,不领剩余工钱难要,农民工侯师傅无奈地说:“哎,这年咋过嘛!”(1月24日《华商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做工按月开工钱,理所当然。民工辛苦了一年,工钱不按时给,到年底了,本应得的工资,要给必须认领3箱酒,否则不给剩余工钱。使出如此歪招,好蛮横,好不厚道。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法律之所以强调用人单位应当用货币支付工资,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抵偿工资,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而该劳务公司之所以以酒抵薪,就在于其将公司利益置于员工利益之上,不顾及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这种做法,看似比硬拖死赖不给工钱要“体面”,实质上是对农民工劳动的不尊重,是一种严重侵害员工合法利益的行为。
再有几天就过年了,兴许还有不少农民工还没有拿到本应得的工资,也兴许诸如此类“花样翻新”、变相抵扣工资的行为还会出现。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用好法律武器,“该出手时就出手”,通过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为农民工撑腰,当好工资“保护神”,不寄希望于用工单位的“道德血液”。政府部门有责任努力作为,维护好农民工权益,让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本应得的血汗钱,安心回家过年。□张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