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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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被交警扣押 车主能否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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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辆肇事被交警扣押 车主能否拒付停车费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驾驶小车交通肇事后,交警部门便一直扣押着我的小车。我虽然曾经以我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足够保证对受害人的赔偿为由要求返还,可交警部门就是置之不理。

近日,我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付清相关款项后,交警部门虽同意我将车取回,但却要求我按30元/天支付停车费,并承担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大小,而对小车进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费用。我同时发现,我的小车在停放期间,已被他人私自使用,甚至车身多处被剐伤。

请问:我能否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要求交警部门赔偿损失?

读者:江雪梅

江雪梅读者:

你不仅有权拒绝承担停车费和检测、检验、鉴定费,还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赔偿损失。

一方面,交警部门无权要求你承担相关费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正因为交警部门扣押你的小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决定了其只能自行承担停车费以及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大小,而对小车进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费用。同时,交警部门扣押小车长达3个月之久,也是对上述规定的违反。

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交警部门赔偿损失。《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分别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交警部门未经你许可擅自使用或让他人使用你的小车,使你遭受了损失,你有权向交警部门索要赔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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