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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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购拼装车运输营利 索要三倍赔偿被驳回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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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购拼装车运输营利 索要三倍赔偿被驳回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用于货物运输营利。公司销售人员当时向我保证,货车系正规厂家生产。可是,当我前往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该车系拼装,且属于套牌,不得办理过户。

因此,我以该公司没有事先如实告知真相,已构成欺诈为由,向其索要我所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而这家公司虽然承认存在隐瞒之处,却拒绝赔偿。更不可思议的是,法院也于近日判决驳回了我的三倍赔偿请求,只让公司退回购车款、赔偿停运损失。

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雷芸萍

雷芸萍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本案不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该法第2条同样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就是说,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的情况下,能够享受三倍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且消费者购买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中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因为你购车的目的是从事货物运输即营运牟利,属于生产消费,而非生活需要,这决定了你并不属于“消费者”的范围,对出现的纠纷自然也就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

另一方面,公司应承担普通赔偿责任。公司无需三倍赔偿,并不等于其无需担责。因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第58条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就必须承担退回购车款、赔偿停运等损失的民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正因为公司事先知道货车系拼装且属于套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甚至故意隐瞒真相,决定了公司必须承担普通的民事责任。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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