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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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购拼装车运输营利 索要三倍赔偿被驳回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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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农民工维权呈现五大特点
 

1月13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行“2016年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根据现场媒体代表投票结果,“112名农民工蒙古务工遭欠薪243万”、“尘肺病患牛某职业病维权”两起案例并列十大案例首位。

通过分析10年间办理的上万件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该中心发现从最初以建筑领域欠薪案件为主,到如今欠薪、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社保补偿、加班费等多种劳动争议并存,农民工法律援助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2016年办理的农民工维权案件更呈现涉外案件增加、女工因怀孕被辞退增多、违法解雇数量居高不下、建筑工人工伤维权程序混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和未缴纳社保的补偿补缴主张明显减少等特点。

1涉外案件增加

2因孕被辞增多

3违法解雇量大

4工伤维权混乱

5未签合同减少

涉外案件增加应引起关注

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增多,农民工不仅到城市打工,有的还远赴重洋,到海外打工。中心自成立以来,一共办理5件农民工涉外案件,其中4件发生在2016年。

譬如王某等112名农民工从河北某县赴蒙古国从事建筑工作,工程完工后,包工头仅支付了部分费用,拖欠其工资243万余元。为了追讨工钱,农民工一度围堵工地,还找到驻蒙大使馆求助。在大使馆的联系下,河北省某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赴蒙古国协调,但只拿到了发包方负责人打的欠条。该案件因跨国且人数众多,有较大的国际影响。中心律师介入后,研究蒙古国相关法律,与驻蒙古国大使馆、河北商务局等联系,并在廊坊和某县两次起诉后,最终通过调解解决该案。

来自河南的48名农民工到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打工,打工半年后被公司拖欠劳务费和出国合同押金90余万元。工人们向驻阿大使馆求助后,才从公司拿到欠条。中心受理他们的援助申请后,律师帮其收集整理证据、分析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并帮助其提起诉讼,最终拿到了支持农民工92万元的胜诉判决。

农民工魏广兴被公司派遣到非洲的尼日利亚打工,因其回家探望老母而被单位变相辞退。在中心律师的帮助下,魏广兴拿到了被克扣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因怀孕而被辞退案件明显上升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随之,在岗女工因怀孕被辞退的案件也在增多。该中心办理此类案件11件。

其中,韩阳在2015年7月下旬查出怀孕后,8月5日即被单位辞退。周某在孕期被辞退,而单位的辞退理由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陈某从2009年就在单位从事销售工作,但她在2015年怀孕后,公司一纸调令将她调往离家30多公里的另外一个门店,试图以此来迫使其主动辞职。

在这些案件中,非常明显的一个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其他理由将其解雇。这表明,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明知的,因此才会变相找其他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声称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旷工;还有的以不给女工安排工作、调岗等方式强迫其主动离职,并且不给任何补偿。

用人单位明知其解雇行为违法而仍然这样做,主要原因就是不愿意承担女工怀孕而带来的经济成本。比如,怀孕期间要给女工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不能安排夜间加班、孕期产检要按照出勤对待、生产后女工要享受3—4个月的带薪产假。这些原本是法律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却成了单位“嫌麻烦”而将其辞退的原因。尤其在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市场上,用人单位能很快找到其他更加经济的劳动者,对怀孕女工的辞退也就更加不留情面。

这些怀孕后被辞退的案件反映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被辞退的是女性,是弱势中的弱势,或许用人单位会认为她们没有能力、没有勇气也没有资源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从中心援助的女工数量持续增长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女性不仅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知道该怎么样维权、在哪里寻求帮助。

违法解雇员工案件居高不下

中心的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办理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80%以上都涉及解除劳动合同争议。过去单位解雇员工往往没有任何理由,而近几年来,用人单位从失败中学到了“教训”,直接解雇劳动者的越来越少,而以各种方式来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越来越多。比如,单位通过强制调动工作岗位、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或者不给发工资的行为迫使其主动辞职,还有的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写“辞职申请”后才能给其结算未发的工资或者扣留的押金,以此来达到名为辞职而实为辞退的目的,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例如,某知名洗衣液公司因与超市谈判破裂而要辞退16名促销女工,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安排女工长期待岗,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1000元。当女工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公司提出限期安排工作的请求后,公司不得不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解除理由是公司为女工安排了外勤岗位,女工未到岗上班,属于旷工被辞退。

袁某因工伤而不得不长期休病假,单位却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袁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却在二审败诉后,通知袁某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而此时距离合同到期已经过了七个月。过期的通知能不能生效?在律师的帮助下,袁某再次拿到胜诉判决,确认其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建筑工人工伤维权程序混乱

建筑工人往往由包工头带领,在各个工地从事劳动。包工头则挂靠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往往不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正是由于包工头的存在,导致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维权的程序复杂,既可以走工伤,也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而实践中司法部门的裁判也是各种类型都有。

如王彪在干活时被打磨机的碎片崩伤了眼睛,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包工头都推卸责任不愿赔偿。王彪起初想走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工伤待遇这条路,但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经过一裁二审三个阶段,都没有支持。中心律师改换思路,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包工头和劳务分包公司诉至法院,才帮王彪拿到了18万元的赔偿金。

李军在工地干活时受伤,由于没有签订合同,工资都是包工头发,因此代理律师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工地的两家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20万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却认为李军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因此驳回其起诉,要求按照劳动法律来处理,也就是要走工伤这条路。无奈之下,律师只能帮他确认劳动关系、申报工伤。

刘某工作时从高空坠落受伤,之后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得以认定了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包工头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部分,律师坚持要求工伤待遇赔偿由公司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刘某诉求。

三个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结果却迥然不同:王彪想认定工伤,却因为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而不得不走人身损害赔偿之路;李军想走人身损害赔偿,尽快解决赔偿问题,但法院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必须要走工伤;刘某认定了工伤,但法官却支持公司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这三个案件最终都拿到了胜诉结果,但对于普通的建筑工人来说,他们根本不可能分辨出自己应该走哪条路,如果自己的认识与裁判人员的认识不一致,那很有可能还要从头再选择其他路径。这对于本身就已处于困境中的农民工而言,不啻于雪上加霜。

因此,中心建议,如果由于包工头的介入而难以确定建筑工人与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应当允许工伤建筑工人可不经工伤认定程序,直接对包工头和违法分包的建筑公司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和诉讼。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明显减少

双倍工资的请求源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中心办理的农民工案件中,涉及到主张双倍工资请求的仅有3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持续提高,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法律意识的提升还是比较明显的。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根据中心统计的数字,在2993名受援人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220人,占7.3%;此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从2009年到2014年,在4678名受援人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有1025人,签订率已经达到21.9%。

不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限制了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在一年之内提出。因此,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双倍工资请求就会因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此外,涉及社保补偿的案件大幅度下降,这与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有很大关系。根据该法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只能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责令补缴,仲裁委、法院不再受理,这就导致社保补偿案件又因此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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