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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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3年讨回12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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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右手皆工伤 两个十级变九级
农民工维权3年讨回12万赔偿

 

在公司工作8个月后,许先的倒霉事来了:6天时间内,他先被钢管砸伤左手,接着被彩钢板划伤右手,且都构成10级伤残。两个10级伤残晋级成9级后,许先找公司要求赔偿,而公司连他是本单位的人都不承认,更别提赔偿了。为此,他接连打了5场官司,历时3年多才讨回12.3万元经济赔偿金。

“我斗大的字不识几个,对法律更是无知。”1月10日,许先告诉记者,“公司从最初不同意赔偿到同意支付2万元再到最终这样的赔付,多亏了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高军生律师。如果没有高律师前后数十次找工伤认定等部门交涉,到仲裁、法院打官司,我肯定一分钱都拿不着!”

左手右手皆负伤

公司拒绝担责任

2012年1月3日,从陕西偏远山区来北京打工的许先,经老乡介绍来到一家建筑公司顺义分公司。初来乍到,他不知道入职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事情,一个公司负责人说:“你40多岁了,没有技术职称,就干普工得了。”

“接下来,直接管理我的工头带我去工地。”许先说,工地很远,在昌平区南口镇,为部队一个综合修理车间建设房屋。在路上,这个工头告诉许先,他每天的工资是150元,每天工作10个小时,每月工作30天。这样算下来,月工资4500元。

“这样的收入,对我来说是高收入。干半年活挣的钱,比全家忙一年还多!”许先很满意。

正当许先高高兴兴地工作时,2012年9月8日下午出了意外。那天,他和同事受工地负责人指派在施工现场搭设脚手架。在装运钢管过程中,突然倒塌的钢管将其左手无名指砸伤。医院诊断为:左手指外伤伴指甲损伤,指骨骨折。

2012年9月14日10时左右,许先在与同事安装屋顶彩钢板时,其右手拇指不慎被彩钢板割伤。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外伤,右手拇长屈腱断裂。

连续几天不断出事,许先心里很不好受,可公司的做法更让他伤心。

尽管许先的伤属于工伤,但公司不管不问,连一分钱医疗费都不支付。“我们在老家给人帮工,如果受伤了人家还要安慰一下,给点医药费。现在,这么大一个公司,居然连一点儿人情味都没有?”许先试着向公司开口想要一些补偿,公司不仅一口回绝了他,还不让他在公司上班了。

劳动关系被确认

伤残等级晋一档

被扫地出门后,许先一时不知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他来到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高军生律师对他说,如果想讨回医药费和伤残补助等工伤待遇,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认定工伤。

“这个程序,工伤认定部门跟我说了,但我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关系,怎么认定,由哪些部门认定,需要什么证据。”许先说,经高律师提示,他找回了自己的工作服、施工现场出入证、工作记录单等证据。此外,还有几个同事写的关于他在公司工作的证明。

2013年4月24日,许先向顺义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其与该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至2013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当年7月,仲裁委裁如所请,但公司不服,向顺义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9月29日,顺义区法院做出与仲裁裁决内容相同的判决。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9日,市三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劳动关系最终得到确认,许先立即向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3月17日,该局分别认定其左右手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并向其发放了工伤证。当年4月14日,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其左右手分别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10级。

综合考虑许先两次因工负伤致残情况,根据相关标准中的晋级原则,顺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许先做出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9级。

由此,许先的伤残级别提升了一级。这意味着,其伤残补助标准也要提升一个级别。

被判赔偿仍拖延

检察监督促兑现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由于公司仍然拒付工伤待遇,许先在高律师帮助下,再次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78元。此外,还有许先停工留薪期工资7950元、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费2896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

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公司不顾此前法院已经终审的生效判决,继续坚持其与许先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观点,并以此为依据,认定其没有向许先支付工伤补助款项的义务。公司辩称,由于许先的所有申请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仲裁机构予以驳回。

高律师提出,公司与许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已由生效的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予以确认。同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新伤害部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工伤职工发生多次工伤的,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因此,公司应当按照9级伤残标准赔偿许先。

2015年9月24日,仲裁裁决该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许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2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78元、鉴定费400元,驳回许先的其他仲裁请求。

收到裁决书后,许先对仲裁结果基本满意,但高律师考虑到另外一些仲裁请求也应得到支持,建议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高律师据理力争,同时指出公司的代理人在仲裁阶段的身份是公司法律顾问,系以公民身份代理,在一审阶段却是以律师身份代理,此种行为违反《律师法》的规定。

对此,高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第44条规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1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规定,律师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1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官认可高律师的以上观点。开庭后,法官将许先单独留下,询问高律师是否向他收取了代理费。许先告诉法官,高律师连他的一口水也没喝过。此后不久,法官联系高律师,征询其是否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束此案的意见。

在法官主持下,2016年4月11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公司同意支付许先补偿金12.3万元。在支付方式上分期进行,即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7万元,余款5.3万元于7月15日前付清,逾期支付1万元违约金。

可是,如此明白无误的约定,公司仍然不予履行。高律师一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边结合许先此前的双倍工资案件中存在违法现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监督申请。检察院介入后,该公司迫于压力,于2016年12月30日向许先支付了全部伤残赔偿金。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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