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辛苦一年发奖金 莫因“乱扣”引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遇法定续延情形咋办?
PS他人裸照逼要删除费 超过千元即属敲诈勒索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7年1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PS他人裸照逼要删除费 超过千元即属敲诈勒索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在一家网吧上网时不慎将U盘遗失。另一上网者孙某拾得后,发现U盘内存有我的大量艺术写真照片,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

孙某先将我的照片进行PS处理,即用图像处理软件,将我的照片合成为裸体照片。然后,他又根据U盘内的详细资料联系上我,向我索要5万元交回U盘的“报酬”和裸体照片“删除费”。

我不同意孙某的要求,他就威胁称:如我不从,便将上网公布这些“裸照”和详细资料,让我没脸见人甚至身败名裂。经多次“讨价还价”,孙某仍坚持要2万的“最低价”。

请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张燕

张燕读者:

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具备了对应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孙某的目的属非法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这就是说,将拾得物返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孙某自然也不例外。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孙某要想获得报酬,就必须是已经支付“必要费用”,其未支付“必要费用”而强索报酬,就属于非法。更何况孙某是将你的照片PS处理成为裸体照,并以此索要钱财。

另一方面,孙某使用了威胁方法。孙某已经明确表示,如果你不付钱,便上网公布你的“裸照”与详细资料,让你没脸做人甚至身败名裂。这是通过语言,直接向你明示威胁,对你实现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你因担心被“曝光”,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最终顺从。你之所以与之“讨价还价”,正好表明你已受到精神上的强制。

再一方面,孙某罪责难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孙某最终向你强行索取2万元,明显属于“数额巨大”,超出了“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起点,自然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颜东岳)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