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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金起诉讨片酬遭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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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曹云金起诉讨片酬遭反诉
目前法院驳回双方所有诉求
 

本报讯(记者 李一然)因拍摄电影《爱神箭》,曹云金与拍摄方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播公司)“翻脸”。曹云金起诉要求传播公司支付拖欠的片酬及赔偿金共计45万元;而传播公司反诉曹云金“耍大牌”要求其退还费用赔偿损失共计72万元。 2016年12月30日,海淀法院审理后确认所签《演员聘用合同书》已于1年前解除,驳回双方所有的诉求。

庭审中曹云金称,2015年9月12日,他的工作室与传播公司签署了《演员聘用合同书》,聘请曹云金在《爱神箭》中饰演林冬一角,根据合同约定,传播公司应当于2015年10月12日前足额支付第二期款项40万元,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片酬余款10万元。根据约定,拖欠片酬,演员有权暂停拍摄,直至支付为止。现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聘用合同,索赔各项损失45万元。

传播公司反诉称,拍摄中曹云金拒绝入住公司提供的五星级酒店,要求从北京调拨令其满意的房车。同时,还列举了曹云金拒绝穿戴剧组根据剧情需要为其定制的表演服装;无视导演的要求私自将头发剪短,导致剧组无法正常拍摄。据此传播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曹云金返还已得到的40万元片酬,另赔偿3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演员聘用合同书》合法有效。传播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在曹云金入场前付清第二期报酬,构成违约,曹云金已收取的40万元,转为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对于《演员聘用合同书》,法院认为,鉴于双方所签《演员聘用合同书》在履行期间因分歧而致矛盾,并引发诉讼等情形,法院建议当事各方今后在缔约、履约、守约等问题上正确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义务。最后,法院确认《演员聘用合同书》已于2015年10月30日解除,驳回曹云金诉讼请求,驳回反诉方传播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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