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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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店养狗伤人被判赔偿
当心无良商家 “以旧换新”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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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洗车店养狗伤人被判赔偿

 

退休职工郝女士路过洗车店时,被该店饲养未拴狗链的狗咬伤,多次协调未果后,郝女士将洗车店起诉至法院,要求洗车店赔偿被咬伤后的医药费、交通费、撕破的裤子共2758.05元。日前,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判决洗车店赔偿郝女士医疗费2418元及交通费140元。

2016年5月23日下午五点左右,郝女士在北小马厂社区门口里侧被洗车店散养的狗咬伤,后经医院诊断为三级重伤。当时郝女士和爱人在洗车店打110报警,等候警察时,洗车店一职工给了郝女士500元钱让先打针处理。当时因下雨堵车,郝女士急于就医 ,没等警察到场就去医院处理。郝女士在医院接到警察电话,让她先和洗车店老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找警察。

此后,郝女士多次找居委会、派出所,联系洗车店老板,对方总推脱不来。派出所也曾派警察到洗车店找到经理,经理又否认狗是他们养的,拒绝赔偿。郝女士无奈诉至法院。

诉状中,郝女士称她被狗咬伤后,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连续三天睡不着觉,经常做噩梦,心跳过速。

庭审中,洗车店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郝女士被狗咬伤遭受损害,争议的焦点是咬伤郝女士的黄色狗是否系洗车店饲养。郝女士提交了其被狗咬伤的录像、咬伤她的黄色狗卧在洗车店的照片及居民签字的证明信,并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两位证人均确认照片中的狗为咬伤郝女士的黄色狗,且此狗系由洗车店喂养。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可以确认咬伤郝女士的黄色狗系由洗车店饲养,故洗车店应当对郝女士被狗咬伤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郝女士因此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故郝女士要求洗车店赔偿其医疗费2418.05元及交通费140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郝女士主张被狗撕破的裤子价值2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无法支持。洗车店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洗车店赔偿郝女士医疗费2418元及交通费140元。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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