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12月21日公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而根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2月22日新华网)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是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这体现出保护特殊群体正当权利,维护和谐家庭关系的重要意义。此次司法解释又着重强调应严惩以“哄骗”方式拐走婴幼儿的行为,反映出对婴幼儿权利的着重保护,有助于减少骨肉分离悲剧的发生。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同样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如果采取偷盗婴幼儿的方式,则社会危害性更大,应该克以更重的刑事制裁。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有助于震慑偷盗婴幼儿行为,避免婴幼儿沦为犯罪分子的猎物。
其实,同样是偷盗婴幼儿,“哄骗拐走”的危害性甚至比普通的偷盗更大。一般来说,偷盗婴幼儿多发生在被害人的家庭等私人场所,而“哄骗”多发生在商场、超市、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其行为无疑会加剧公众恐慌情绪,导致其安全感降低,特别是,有些“哄骗拐走”婴幼儿事件发生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带领婴幼儿外出游玩时,事发之后,受害人会产生愧对子女的内疚感,并可能在骨肉分离后引发一系列的家庭悲剧。由此,将“哄骗拐走”婴幼儿行为定性为偷盗婴幼儿,不仅合理,而且正当。□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