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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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劳动合同 职工请辞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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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2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作证≠劳动合同 职工请辞可以索赔

 

编辑同志: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彼此只是口头约定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隔半年后,我觉得自己在公司并无多大发展空间,加之想回老家与闺蜜合伙创业,所以,就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

近日,我如期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可公司一口回绝,理由是其在我入职的次日,便向我发放过盖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工作证,该工作证足以证明我是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平时也是凭借工作证对外联系业务的,因此,工作证代表着书面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理由成立吗?

读者:郭欣凤

郭欣凤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工作证不能替代或等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也有同样的内容。这些法律规定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二倍工资的要件,仅仅是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在于是否发放工作证,也没有将已经发放工作证作为除外条件。更何况,劳动合同和工作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其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工作证只是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是单位形象和认证的标志,不仅不能反映且无法确定该人与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不具有劳动合同中所应有的内容。

此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也只将“工作证”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之一,而不是把“工作证”作为合同依据之一,也未将工作证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体现。

正因为公司只向你发放过工作证,没有用书面形式就用工事宜加以明确,表明彼此并无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自然应当向你支付对应的二倍工资。(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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