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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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无线电频率发广告 服从老板安排也属犯罪
公司错失两次辞退机会多赔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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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无线电频率发广告 服从老板安排也属犯罪

 

编辑同志:

我丈夫原是个体工商户杨某的雇工。四个月前,杨某为更好地推销产品,在其私家车上放置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基站、一根天线,通过非法占用移动通信使用频率,强行与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用户手机建立连接的方式发送广告,并让我丈夫具体操作。我丈夫虽然知道此举违法,但出于服从工作安排而照办了,并在20余天的时间里,造成3万余人次手机用户和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

近日,我丈夫和杨某均被法院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分别判处刑罚和罚金。

请问:我丈夫只是根据杨某的安排,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怎么也会构成该罪?

读者:苗红英

苗红英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你丈夫罪有应得。

首先,本案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干扰重要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造成重大误解或信息遗漏,危害严重的;干扰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进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干扰按照规划开展的无线电广播电视业务,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广播电视的接收,后果严重的;其他因干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严重妨害公安机关对重大案犯的抓捕行动,妨害了军事行动等等。

本案非法占用移动通信使用频率,强行与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造成3万余人次手机用户和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明显具有相应的法律特征。

其次,你丈夫和杨某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要件在于:一是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同一个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二是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知道有其他人与自己一道共同实施,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你丈夫的行为,恰恰具备了对应构成要件:其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具体实施者;其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却基于所谓的服从杨某工作安排,置危害后果于不顾,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知道自己是在杨某的组织、指挥下,和杨某一起实施犯罪。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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