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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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无线电频率发广告 服从老板安排也属犯罪
公司错失两次辞退机会多赔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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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2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欲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逼促销员主动辞职
公司错失两次辞退机会多赔24万

 

厂家与商家谈不拢,商品被下架,促销员回家待岗……按照法律规定,这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便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然而,杨美丽等16名女工所在的公司十分吝惜这笔钱,想用长期待岗、不提供工作岗位等办法迫使员工主动辞职,进而达到不花钱遣散员工的目的。

由于看透了公司的心思,致诚公益律师张志友手把手教员工如何依法维权。通过向公司邮寄《限期安排工作通知书》、提请仲裁等措施,迫使公司做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决定。12月15日,公司不得不向其中的13名员工支付50万元赔偿了解此事。相较正常辞退员工,公司多支出24万元。

厂家商家谈判破裂 16名女工丢掉工作

杨美丽等16名女工,是广州一家知名洗衣液品牌派驻在北京通州、丰台、昌平三地家乐福超市的促销员。去年7月10日,因超市提高该洗衣液进场费,厂商谈判破裂,该洗衣液在超市全面下架,所有促销员从超市撤出。

“我们都从事该品牌洗衣液促销工作七八年了,由于公司终止了超市的进场合同,我们只能回家待岗。”杨美丽说,待岗期间公司每月只发1000元生活费。

一开始,员工们还觉得公司不错。但等了两个多月,她们没有收到公司安排工作的通知。杨美丽说,她们多次催促公司安排工作,公司的答复是没有工作可以安排。后来,公司负责人干脆说:“你们要是不想等,就办理辞职手续。”

“我们在公司工作这么长时间,下岗后又等这么长时间,现在让我们辞职,到底是怎么回事?”杨美丽说,“要是不能安排工作就早说。如果不要我们了就解除合同,给我们经济补偿!”

说归说,但怎么向公司讨要经济补偿、给多少钱合适,杨美丽等人心里没数。不过,她们已经看清公司的目的是通过长期待岗,让她们“耗”不住了辞职走人。

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公司要求员工调岗

杨美丽等人的月工资在3000元左右,按8年工龄计算,每人正常离职时公司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万多元,13个人合计26万元左右。可是,如果由她们主动辞职,这笔钱公司就不用出了。

“这是公司安排女工长期待岗的主要原因。”受理杨美丽等7名在丰台工作的女工的案件后,在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前,张律师告诉她们,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揭开公司真正的意图,迫使公司做出解除女工劳动关系的决定。

因此,张律师起草了《限期安排工作通知书》,主要内容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在送达方式上,采取快递方式向公司邮寄。在邮寄单上,注明邮寄材料为通知书。这样做可以为下一步仲裁、诉讼提供证据。

收到女工邮寄的《限期安排工作安排通知书》后,公司没过多久便给杨美丽等人寄来《限期回岗通知书》。

公司在通知中表明,虽然无法提供实体店岗位,但安排女工到社区开展外勤销售工作,也就是让促销员进社区走家串户上门推销洗衣液。

张律师认为,公司这种安排属于对劳动合同岗位的变更,在女工不同意的情况下,该调岗是无效的。

可是,公司坚持这么做,无论如何不主动解除杨美丽等人的劳动关系。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被迫解除合同

面对公司的拖延策略,杨美丽等人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至此,公司坐不住了。在仲裁开庭前,向杨美丽等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理由是公司为其安排外勤岗位后,杨美丽等人未到岗上班属于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公司开始对北京市其他区县促销员采取措施。先向昌平家乐福店等两名女工发出《限期回岗通知书》,要求其到小区开展外勤销售工作。这两位女工未到岗,公司便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接着,公司又向通州家乐福店的7名女工发出《限期回岗通知书》或《参加培训通知书》,安排女工前往其他店工作或者参加培训。随即,又以其未到新岗位上班或未参加培训属于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被辞员工再提仲裁

13名女工最终获赔

杨美丽等人的未休年假工资案尚未审完,公司便解除了她们的劳动关系。于是,她们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提出,其安排杨美丽等人前往其他门店工作但被拒绝,且其旷工达三日以上,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公司已将解除杨美丽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事先征询了本公司工会的同意,程序上没有瑕疵,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张律师提出,该公司因终止与家乐福超市的进场合同,进而安排杨美丽等人开始待岗,意图是迫使其主动辞职。在杨美丽等人向公司邮寄通知书并申请仲裁后,公司才安排其前往其他地点工作,但并未实际为其办理进店手续。公司以这些女工未到新的岗位工作并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丰台仲裁委认为,该公司出具的工作安排通知书、进场安排通知书短信不足以证明杨美丽等人存在旷工的事实,故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实属不妥,故裁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在昌平,两名女工被公司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张律师代她们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昌平仲裁委认为,该公司与家乐福超市的合作关系终止,女工的岗位被取消,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女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虽然这两位女工对裁决结果满意,但考虑到该公司注册地在广州,广州地区的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对双方劳动争议案件也有管辖权,为了避免公司在广州起诉,张律师在裁决作出后,立即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仍然判决公司需向女工支付经济补偿。

该公司历经丰台、昌平的案件后,开始完善其调岗及后续解除关系手续,从而导致在通州区的仲裁和一审判决出现不同结果。

在这7名女工中,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对其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有2人被安排参加岗位培训,因其未参加培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对另外5名女工,仍然安排到其他店面工作,在其未到新岗位上班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在仲裁阶段,仲裁委认为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女工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裁决公司向7名女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但是,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中4名女工因为公司的《限期回岗通知书》未合法送达,公司在未核实是否送达的情形下,就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而其他3名女工在公司先后两次向其发出《限期回岗通知书》后仍未到岗,其行为属于旷工,鉴于公司尽到了合理的督督程序,遂认定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涉及16名女工、前后历时一年多、经过三地仲裁法院裁决之后,最终以公司向13名女工支付50万元经济赔偿金而收场。

错失两次辞退机会

公司多赔偿24万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志友律师说,在这场劳动争议中,涉案公司不可谓不知法,但称不上懂法,更不会用法。由于其错失两次机会,结果是本想一分钱都不花,最终多赔了24万元。

正如前文所述,本案起因在于该公司终止与家乐福超市的进场合同,进而取消了所有在该超市的销售岗位,此种情况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公司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这可以说是公司能够把握的第一次机会。如果其依照此法律规定,16名女工中涉及违法解除合同的只有13人,如果按正常的经济补偿不过26万元。

可是,公司为达到一分钱不花且逼走员工的目的,采取长期安排女工待岗,长时间不提供工作岗位等办法,结果弄巧成拙。不过,此时公司还有一次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机会,那就是其在要求女工参加岗前培训、从事外勤销售时,在女工既不到岗工作又拒不辞职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对新岗位无法达成一致为由,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让人失望的是,该公司仍以女职工未到新岗位上班属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将本来可以支付的经济补偿变成了50万元的经济赔偿,实在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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