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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跟掉漆谁之过 多方协调终解决
民工三上法庭 终获五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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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人打工摔伤腰椎 二次索赔被说成耍赖
民工三上法庭 终获五万赔偿

 

给个人打工的好处是上岗容易,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去干活挣钱。可不利的是,如果出了工伤,不仅对方赔偿能力有限、支付没保障,甚至连告状都不知上哪儿告。从河北来北京打工的赵大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由于年纪大且没什么技术,赵大成于前年年底来到邹辉管理的工地施工。而登上脚手架还没一小时,他就因架子板断裂摔伤腰椎。起初,他觉得伤势不重,同意对方赔偿3000元了事。后来,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他再次让雇主赔钱时,雇主竟说他耍赖,坚持不给。无奈,他只得打官司,但打官司也不容易。幸亏致诚公益律师霍薇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他才讨回55728元赔偿。

1

脚手架断裂摔伤腰

雇主赔偿不抵花费

2014年11月27日,赵大成经老乡介绍来到房山区一个老粮站改造工地干活,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工地上,只有现场负责人邹辉与他谈了工资,口头约定每天120元,待工程完工统一发放。由于临近中午,邹辉让赵大成先吃饭,下午开工干活。

吃完午饭,赵大成休息片刻就按照邹辉的安排去干活了。刚到脚手架上面不久,架子板突然断裂,赵大成重重的摔到地上。

正在干活的工友听到响声,顺着赵大成的呻吟找到了躺在地上的他。大伙儿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入距离事发地最近的燕化医院。

很快,赵大成的家人也来到医院。经拍片检查,医生初步诊断:赵大成腰3椎横突骨折。建议其继续进一步检查,以便完善诊断。但是,赵大成考虑到家里没钱,感觉身体亦不像刚摔伤时那样疼痛,提出回家静养治疗。

鉴于赵大成的坚持,医院未强留。在办理出院手续时,邹辉赶到医院,与赵大成达成书面协议:“经医院检查无严重伤害,双方协商结果为给赵大成3000元,以后不负任何责任。”

本以为此事就此完结了,没想到在家休养五天后,赵大成腰部疼痛不仅未好转甚至加剧了。于是,家人将赵大成转至房山区第一医院治疗。经进一步检查,诊断为腰2、3左侧横突骨折。

这次住院治疗,赵大成花费医药费1.6万元,远远超出邹辉给的钱。出院后,赵大成多次找邹辉协商医疗费问题,但邹辉以已经一次性赔偿为由,拒绝再次赔偿。

2

状告个人遇到麻烦

医疗急救锁定管辖

由于岁数大,身体恢复很慢,几个月下来,赵大成还不能下床走动。看到整天卧床不起的赵大成,家人甚是着急,几次前往老粮站讨要说法。其中有一次,赵大成的儿子与邹辉差点打起来,闻讯而至的警察建议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经人介绍,赵大成来到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接待他的霍薇律师一看时间,此时已距赵大成因工负伤近一年时间,如果不尽快起诉到法院,将要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过了时效,其打官司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可是,要启动诉讼程序,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赵大成只能提供一张与邹辉签订的协议,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而对邹辉的个人信息,赵大成全然不知。“全国叫邹辉的人成百上千,到底哪个是要告的邹辉?”霍律师觉得要想锁定邹辉为被告很棘手。

霍律师找到介绍赵大成干活的人了解情况,该介绍人说出了邹辉的身份证号码,但不知邹辉的详细居住地址。拿着这个身份证号码,霍律师在岳各庄派出所查到了邹辉的住址。

于是,霍律师与赵大成一起来到房山区法院立案。由于赵大成受伤的地方属于燕山法庭管辖,法院不直接立案,霍律师只好到燕山法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时,又遇到了问题。法官提出:本案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如果在侵权行为地,即北京的法院起诉,需要提供邹辉在北京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否则只能到其住所地黑龙江省起诉。如果真是这样,赵大成觉得太麻烦了。

而此前,霍律师在派出所查询过,邹辉并未在北京办理暂住证,所以要证明其在北京居住满一年的事实很难。就在这时,霍律师想起赵大成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到燕化医院,这就能证明出事地点在房山,侵权行为地在房山。况且,这一事实有医院的病历为证。

燕化医院的病历显示:“患者一小时前不慎从2米多高处脚手架上坠落,……120送入我院。”这就证明,赵大成受伤后拨打了120急救车,而急救车是根据就近原则将患者送入医院治疗的,因此,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房山区,房山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官认为霍律师说的有道理,经请示后顺利立了案。

3

谁是雇主难以确定

追加老板成为被告

2015年11月18日,为了不耽误开庭时间,霍律师和赵大成没等天亮就出发了。到法院时还未到开门时间,只能在法庭外等候。等待开庭时,霍律师最担心的是邹辉不到庭。“如果邹辉不到庭,法院就得公告送达案件材料,时间将会拖很久。”

还好!第一次开庭,邹辉到庭了。在法官到来前,赵大成和邹辉又因言语不和吵了起来。邹辉说赵大成不应当告他,骂赵大成是无赖,“已经给钱了还来告”。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时,法官进来制止了争吵。

赵大成认为:自己是由张某介绍到老粮站改造工程处干活,跟邹辉约定了工资,其有理由相信邹辉是老板。此外,其摔伤后也是由邹辉将其送到医院,并与其签订一次性赔偿3000元的协议,所以,邹辉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邹辉辩称,赵大成的伤与其无关,其本人只负责为李健带班,实际承包工地的老板是李健,所以,实际的赔偿主体应当是李健。由于双方对于谁是雇主,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的主体存在较大分歧,邹辉又提出李健是老板,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官要求邹辉提供李健的联系方式,追加李健为被告。

4

伤残级别达到十级

判决老板赔偿5.5万

第二次开庭,法院电话通知了李健开庭时间,但等了半个多小时,李健仍未出现。经电话询问他还在外地,无法到庭。由于法院仅电话通知,未有效送达,因此无法正常开庭,只好再次安排开庭时间。

今年11月第三次开庭时,李健仍未到庭。法官宣读了一个月前给李健做的谈话笔录。

在笔录中李健称:老粮站是我和朋友孙伟租的。改造工程相关的证件目前还没有办理下来。孙伟让邹辉过来干活,工人是邹辉找的,记账的事也是邹辉记,工资是邹辉把记工明细给我,我把钱给邹辉,由他发给工人。

对于赵大成负伤一事,李健在笔录时称,出事那天,邹辉在中午吃饭时候跟我说有个人受伤了,我不认识是谁,我认为是干活的时候受伤了。但是一了解时间,正好是中午休息的时间受伤的,中午这点是谁派赵大成干活的?是赵大成自己吃完饭以后,在脚手架上歪下来的……当天,邹辉跟赵大成商量赔钱的问题,结果邹辉给了赵大成6000元钱。后来赵大成的儿子来找我,我又给了他们1000元。

而此时,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大成的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对于李健及邹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事,邹辉及其代理人认为:李健作为实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其无关。

霍律师认为,李健因工作需要由邹辉寻找并管理工人,从工作地点及内容来看,赵大成受邹辉指示上脚手架,并且与邹辉约定了工资报酬。另外,赵大成受伤后与邹辉协商赔偿事宜,因此,赵大成有理由相信邹辉是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该改造工程由李健负责,邹辉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并向工人支付工资,实际上是李健给付工人报酬,因此,李健也与赵大成形成雇佣关系。基于这些事实,李健和邹辉作为雇主,应当对赵大成的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邹辉与赵大成签订的协议的效力,霍律师认为,赵大成当时并未治疗完毕,这份协议不是赵大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显失公平,故该协议无效,应当予以撤销,赵大成有继续主张赔偿的权利。

邹辉质疑赵大成前后伤情不一,存在伤残认定作假问题。霍律师辩称,赵大成的初次诊断是急诊,仅粗略地做了拍片检查,然后就出院了。第二次检查是因为腰疼一直未缓解才去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检查项目更具体,医生依据全面的检查结果做出准确的判断符合常理。此外,初次诊断出院后,病人的病情并非一成不变,存在继续恶化或者好转的可能,就是因为病情恶化赵大成才第二次去医院,所以第二次诊断中多一根腰椎骨折符合事实。

对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问题,霍律师认为,赵大成在做伤残鉴定时的再次诊断结果,与其第二次就医时的诊断结果一致。这就再次印证了赵大成的实际伤情和第一次诊断结论的不准确。邹辉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当提供反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其在提供不了反证或者不申请重新鉴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健因工作需要,安排邹辉寻找并管理工人,邹辉组织赵大成等人在现场施工。从工作地点及内容的指示来看,虽然是由邹辉运作,但他完全是按照李健的指示来执行的,因而,可以认定赵大成的工作也是受李健控制与监督的。鉴于赵大成的劳动报酬也是由李健支付,故可认定赵大成与李健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李健支付赵大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5728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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