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公司职工 单绣姿:我今年49岁,是本市一家针织公司的职工。我有一个儿子,今年20多岁了,有个交了两年多的女朋友。为了给他准备婚房,从今年初我就不断跟中介去看房,打算给儿子买一套二手房屋。
今年4月,我们全家看中了一套离我家很近的2居室,全款是310万元。卖方是一个中年男人刘先生,他说此房内的租户到2016年8月31日才期满,要求租期满时再办过户手续,我同意了。4月27日,我与中介、刘先生三方签了购房协议,并交了10万元定金给中介,约定卖方过户时间是9月,超过时间算违约,但没说违约怎么办。
可是,从9月1日至今,卖方刘先生总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跟我办房屋过户手续,而中介说不退定金。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是起诉中介还是起诉卖房的刘先生?定金还能要回来吗?
武丽君:单女士,您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中介并没有促成您的房屋买卖,不应该收取报酬,中介收取的定金是应该退还的,但是中介可以要求您支付他在这次的活动中所花费的一些必要的费用。对于卖方刘先生来说,由于他的原因迟迟不给您办理过户,他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卖房的刘先生和中介都是可以起诉的,中介应该向您退还定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