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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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矽肺矿工追回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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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中心受托发放补偿 中途却扣发剩余款项
法院为矽肺矿工追回178万元

 

12月7日上午10时许,房山法院执行庭向来自河北及北京的100位农民工集中发还在房山区乡镇民营煤矿(俗称小煤窑)关停后应支付给患有矽肺病农民工的各项补助金余款共计112万余元,发款历时一个半小时。执行法官张军挺告诉记者,当日还有60位农民工因各种原因没来领取共计约66万的补助金,法官会在之后向这60位农民工发放。

补助金发放当日,三位农民工代表向房山法院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法官张军挺敬献了锦旗。感谢执行法官经过9个月的不懈努力,终于让160名农民工得到了矽肺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

【案发】

代替煤矿发补偿 扣下百万不发放

2006年,29岁的河北农民晋某来到北京房山区一小煤窑,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0年5月,包括晋某所在的小煤窑,因不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被关闭。后晋某等160名煤矿职工经检查患煤工尘肺壹期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七级不等。

2012年1月5日,晋某等160名农民工与受煤矿委托、代替煤矿支付矿工工伤赔偿的北京一资产经营中心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这家资产经营中心向晋某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补助金。其中,晋某应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5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370元,共计14.1261万元。同时约定该资产经营中心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160名还有矽肺病的农民工。

然而,让这些患矽肺职业病农民工想不到的是,这家资产经营中心在2012年1月29日前,分两次向晋某等人每人支付了10万左右的补助金后,剩下的1万元左右的补助金就没了下文。而这部分款项,合计达178万元。

在此后两年多时间内,他们多次讨要无果。不得已,晋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其申请“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接下来,他们将该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告到房山区法院。

【开庭】

补助资金有来源

资产中心却赖账

庭审中,晋某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仅支付了他129150元,尚有12111元余款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支付这些款项。

对于晋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承认欠其款项,但不同意支付。该中心代理人辩称,晋某等农民工告错了对象,应该告他们工作过的煤矿,而不是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由于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并非工伤赔偿的主体,其只是受煤矿委托与晋某等农民工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而这并不能证明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晋某等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余款之事应由煤矿承担。同时,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还指出晋某等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晋某等农民工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查明,早在2010年下半年,房山区政府、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等部门,就针对晋某等农民工所在的乡镇民营煤矿关闭后矽肺病农民工工伤待遇问题作了统一安排,建立了解决该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了尘肺六、七级职工工伤补助金补助标准,保证补助金资金来源等。

法院还查明,晋某等农民工所在的乡镇民营煤矿关闭后,煤矿与被告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委托代理协议,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全权处理晋某等农民工矽肺病工伤待遇相关问题,授权事项包括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补缴工伤保险、支付工伤补助金等所有相关问题,并与晋某等农民工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被告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在支付了晋某等农民工部分工伤补偿金后,却以其与晋某等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不是用工单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以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对晋某等农民工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明显与事实不符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所称晋某等农民工诉讼超过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指出,法庭经向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尘肺办公室核实,在2012年晋某等农民工收到两次工伤补助金后,为索要剩余的补助款,多次向尘肺办公室主张权利,后申请劳动仲裁,而双方的纠纷本质上是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所衍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最后一次向原告晋某等农民工支付工伤保险时间为2012年1月29日,此后晋某等农民工多次向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尘肺办公室索要剩余补助金,造成时效中断,后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法院对被告所称晋某等农民工诉讼超过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5年9月,房山法院判决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向晋某等160位农民工支付剩余的9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工伤各项补助金余款,共计178万余元。判决后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于2016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晋某等农民工虽然拿到了终审胜诉判决书,但被告资产经营中心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无奈之下,他们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执】

网络查控九个月

拿到矿工救命钱

晋某等100多名农民工在房山法院立案大厅顺利立案后,并没有离开法院,他们径直来到房山法院三楼阳光大厅,要面见执行法官并立即执行。而此时执行法官并没有收到立案庭送来的材料。

执行法官张军挺向立案法官简单了解情况后,当即驱车80多公里奔赴涉案煤矿及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所在的房山区史家营乡。经过实地查看,煤矿确已关停,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也没有人员办公。

第一次去史家营乡一无所获。回到法院后,张军挺等执行法官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了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的银行账户,并成功扣划回案款100余万元。由于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人数众多并都患有尘肺病,家庭负担沉重,所以,法院将案件的特殊情况向房山区委政法委进行了汇报。

在房山区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房山法院经过多方协调,终于将剩余案款执行到位。经过近9个月的等待,160名农民工终于拿回了自己的“救命钱”。

领到钱后,一名来自河北的农民工说:“我也说不出什么特别的话,在这里我就代表大家伙儿向房山法院的执行法官们表示深深的感谢!”他向执行法官鞠了一躬,然后与其他同事一起上前为执行法官送上三面锦旗。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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