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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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因病晚请假8天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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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谁都不能决定自己不生病 生病后得不到照顾也不该被刁难
怀孕女工因病晚请假8天被辞退
仲裁委:单位认为患病孕期女工未请假不上班即属旷工不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对于“三期”女工的合法权益,无论国家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政策规定均给予充分的保护。但是,王女士的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好像串通好似的,在同一天向她下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在王女士申明其已经怀孕、单位的做法违法的情况下,俩单位仍以其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请假手续但不请假为由,执意将其开除。

近日,仲裁委审理认为,王女士身为怀孕女工,存在应当病休的事实,而单位视此病休期间为旷工显属不妥。同时,单位以此为由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故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埋怨女工请假晚

依据制度解其约

2015年7月19日,王女士通过网上招聘,与北京一家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也是通过这次应聘,她才知道什么是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用工单位,以及二者的区别。

“能从山西偏远农村地区到北京工作,不管什么派遣不派遣,有工作干、有工资领就可以了。”王女士说,她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8年9月30日为止,被派遣单位是北京一家科技发展公司,其主要工作内容是营销,与科研关系不大。

入职4个月后,即2015年11月,王女士怀孕了。

“这个时候,家里人很关心我,单位领导也应该对我照顾,但我的领导处处刁难我。”王女士说,主管她的经理多次提出要调整其工作岗位,在她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科技公司于当年12月31日关闭了她的工作系统,致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2016年1月5日,王女士到北京宝岛妇产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其全休15天。王女士说,她当时电话告知了科技公司,并按要求将诊断证明书邮寄给科技公司。

但是,10天后,即2016年1月15日,科技公司竟以王女士旷工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日,派遣公司通知解除其劳动合同。

记者了解到,科技公司是以没收到王女士的医院诊断证明,且其是在就诊后既不是本人请假,也不委托家人请假,从而导致公司在事后8天才收到其请假的电子邮件,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构成了旷工事实。为严明公司纪律,决定按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其解约,并退回派遣单位。

医院再度出证明

公司认为是作假

面对用人、用工单位的决定,王女士迫于无奈,委托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向前为其打官司。唐律师根据其要求,向仲裁机构送交申请,请求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两家公司解除王女士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因此,唐律师提出,王女士不存在严重违反科技公司及派遣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同时,这两家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王女士送达,应属无效。

在仲裁委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王女士因与同事存在矛盾摩擦并不断升级,才将其调往另一销售团队。当时,她本人已经同意,但未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4日,王女士请病假休息,履行了相关手续。但是,请假期满至2016年1月13日收到其再次请假的电子邮件,公司不知道其这段时间既不请假又不上班,究竟在干什么。

科技公司还称,2016年1月5日至12日期间,即使如王女士所说她生病了,在就诊当天不能到公司请假,但这并不代表其家人不可代劳,或者连电话都不能打、电子邮件也不能发。至于王女士所说的医院证明,公司至今没有收到。

科技公司认为,按照常理,王女士的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就诊当天,即1月5日出具。如果是当时出具,为何不当天快递,而迟至12日才寄出?其12日寄出的和现在公司收到的这份医院证明究竟是原件,还是后来补开的?总之,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旷工,而非请假。

唐律师说,王女士当天在医院的诊断结果为高危、甲亢及先兆流产症状,医生建议全休15日。由于病情严重、心理紧张,所以,她才没有将诊断证明及时寄出。而其应科技公司要求寄出证明后,公司又声称未收到此证明。不得已,王女士才在仲裁庭审前再次申请医院按原证明的复印件,重新出具一份内容与此前完全一样的诊断证明,并加盖了医院公章。这份证明,就是科技公司现在收到的医院证明。

可科技公司表示,其不认可该证明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理由是王女士就诊的这家医院系收费昂贵的高档私人医院,它会配合病人的要求开具其所需要的任何诊断证明,甚至是假证明,故不承认其证明效力。

怀孕女工生了病

理应保护莫挑刺

科技公司提出,除了医院诊断证明值得怀疑外,实在不理解王女士自己不到公司请假时,为何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请假,而这是其完全能够做到的。如果是这样,就不构成旷工了。

对此,唐律师辩称,在王女士就诊后,她曾致电其主管经理高某,但对方拒听。其想通过正常工作时使用的通讯交流平台,但公司在其上次请假时已经关闭。加上其身体妊娠反应剧烈,所以,就晚请假了一段时间。这是其疏忽大意造成的,算是一个错误。但是,如果公司考虑其是一个怀孕两个多月的孕妇,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情理上分析,应给予关照,而不是挑剔,更不应该做出严重损害其权益的事。

仲裁委审理认为,王女士不认可其2016年1月5日至15日旷工,其就此已经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该证明可佐证其在上述期间是医生建议的病休期间。科技公司对此虽不认可,但未就该诊断证明提出反证,亦未提供足以证明王女士身体状况无需病休的证据。故对该诊断证明予以采信。

针对科技公司提供的其员工高某发给王女士的电子邮件:“你微信通知我,你不舒服,暂时不和HR办调岗了。”仲裁委认为,该邮件的内容亦可间接证明王女士存在身体不适的状况。

仲裁委认为,法律法规对“三期”女工有特殊的保护规定,王女士为怀孕女工,其在科技公司认为的旷工期间里存在病休的事实,而科技公司却认为其是旷工,这种认识和做法显然不妥。而科技公司与派遣公司却因此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理由不充分,应属违法解除。

根据王女士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裁决派遣公司与王女工恢复劳动关系,科技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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