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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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司机为雇主拉活不属劳动关系
办公室工作性质杂,加了班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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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问:经贸公司职工 赵知生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李颖
办公室工作性质杂,加了班不算加班?

 

经贸公司职工 赵知生:两年多前,即将大学毕业的我到本市一家经贸公司实习,后来他们觉得我干得不错,就打算把我留下来。该公司待遇、工作环境都挺好,我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式上班后不久,公司把我从业务部门调到办公室工作,苦日子就这样开始了。

办公室的工作比较杂,虽然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是早晨9点到下午5点、中午有一个小时的午餐和休息时间,但我不仅中午没休息过,按部门规定早晨还要提前半小时到岗,否则公司领导来了后看不到我们会发火。自从调到办公室,我从没有一天是按时下班的,领导走得晚,办公室的人要等领导都下班后才能回家,我们走时常常是晚上七八点了。另外,周六日休息时,公司还经常打电话让我们去上班。

多干活儿我没意见,但总得给点加班费吧,可单位规定,公司任何人要加班必须先填写加班表,由人事部批准后才能算加班,否则单位不予支付加班费。我们办公室三个人长期加班,却因人事部未在我们的加班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人事部认为办公室的工作性质就是杂,虽然下班晚走,但上班也有清闲的时候,故不批我们算加班),而未得到一分钱的加班费。

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我们该怎样维权?

李颖:《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如果您所在公司有关加班制度履行了上述法条规定的相关程序,那么,首先该制度就不违法,公司的员工应该遵照执行。如果劳动者以要求支付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同样依据该公司的加班制度,如果加班未被批准,员工也应该有权拒绝加班。

最后,需要指出该公司有关加班制度确实有漏洞,且显然不太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岗位。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公司协商修改完善,或者根据办公室的工作性质设置更符合该岗位的工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该公司潜在的这种劳资矛盾。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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