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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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司机为雇主拉活不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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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车辆参与运营 虽拿报酬但并非工资
私车司机为雇主拉活不属劳动关系

 

私家车司机何某某与沃达恒通汽车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达恒通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机关裁决该公司与何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何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77000余元。对此,公司不服,起诉至朝阳法院。

案件经过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终审判决沃达恒通公司与何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其理由是,何某某根据该公司安排出车载客时使用的是自己的私家车,且公司不负责该车的维护保养、不对何某某进行考勤,何某某以出车次数结算报酬等,均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

【基本案情】

私家车司机受雇拉客

要求确认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原告沃达恒通公司专门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与北京一家通讯公司签有用车合同。合同约定通讯公司需要用车时,由沃达恒通公司派车。由于沃达恒通公司的车辆不够用,需要用车便会找附近的司机。于是,便与寻找拉客活儿源的私家车司机何某某取得了联系,并与其约定通讯公司需要用车时,何某某就开自己的私家车去接送。沃达恒通公司按出车次数向何某某结算支付报酬,双方按这种工作模式合作了近两年的时间。

2015年,何某某向朝阳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一、确认沃达恒通公司、何某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沃达恒通公司支付何某某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540.23元;三、沃达恒通公司支付何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500元。

沃达恒通公司不服,诉至朝阳法院。

在法院庭审中,何某某称其于2013年9月1日入职沃达恒通公司担任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2000元+公里补助+连班补助+奖金。其月平均工资10000元,公司于每月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

何某某称其正常工作至2014年10月31日,工资实际发放至同日。其于2014年11月11日以沃达恒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沃达恒通公司辩称,公司与何某某为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其依据是本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其客户通讯公司需要用车时,公司便联系何某某。何某某收到公司通知便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去接送客人。公司给予何某某的待遇是每次出车8小时内支付170元,超出时间在4小时内每小时加15元,若当天连续用车未能返回,则另付100元。

沃达恒通公司还指出,何某某出车时的油费、停车费、高速费由公司承担,其车辆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保养费用等均由何某某承担。公司对何某某的承揽费用结算时间不定期。在承揽期间,沃达恒通公司通过电话或微信通知何某某承揽任务,何某某根据自己的时间有权拒绝或接受承揽任务。沃达恒通公司就上述主张,提交了几份有何某某签字的承揽费用的支出凭单。何某某认可签字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公司的证明目的。

法庭上,何某某认可其工作期间所使用车辆为其本人所有,且其所运送人员均系通讯公司人员,每出车一次170元,8小时以外3小时内算加班,每小时15元,超过3小时算两个班,油费、停车费和过路费在其垫付后由沃达恒通公司报销。同时,何某某表示公司确实在出车的前一天晚上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其出车信息,其本人无需出车时在家或在公司均可,但是不能离公司太远,须随叫随到,不过,其并未就“不能离公司太远,须随叫随到”的主张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

雇主不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

双方之间不具劳动关系特征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沃达恒通公司与何某某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从庭审调查情况可以确定如下事实:沃达恒通公司与通讯公司建立车辆租赁合同关系,何某某使用自己的车辆按照沃达恒通公司的安排运送通讯公司人员,沃达恒通公司按出车次数向何某某结算支付报酬。从这些情况和庭审证据来看,法院认为沃达恒通公司、何某某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首先,何某某从事运输的主要劳动工具和条件,即车辆系由何某某提供,沃达恒通公司并不负担车辆的维护保养等责任,这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关系特征不符。

其次,何某某的报酬系以出车次数结算,未出车则无报酬。该种结算方式亦与劳动关系中工资报酬结算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不符。

最后,何某某称不出车时需要离单位很近,须随叫随到、单位安排出车不得拒绝,但其对这些陈述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况且,在庭审中亦未有证据显示沃达恒通公司对何某某进行考勤等劳动管理。

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基于以上事实理由,法院判决沃达恒通公司与何某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后,何某某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市三中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驳回何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营运车辆须符合准入条件

单位雇佣私车运营违法

朝阳法院与市三中院在审理此案中,均确认此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某与沃达恒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尽管双方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从何某某所陈述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报酬支付方式,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因此,法院支持了沃达恒通公司要求确认其与何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不过,朝阳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沃达恒通公司、何某某之间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沃达恒通公司作为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理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符合准入要求的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经营。而沃达恒通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何某某等人,并由何某某等人使用各自所有车辆进行运营,在行为上系对于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在经营上系对于租赁合同相对方的不诚信。

因此,法院将就沃达恒通公司这一行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希望沃达恒通公司以本次诉讼为契机,规范自身经营。

□本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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