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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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争房产反目 法院公正判决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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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兄妹争房产反目 法院公正判决止争

 

家住丰台的李家是一个大家庭,父母勤劳能干,子女个个孝顺。在家里,李某是长子,下边有两个妹妹,一个弟弟。在此,权且称呼他们为:李某、李某大妹、李某弟弟、李某小妹,四兄妹均已成家。目前,其父健在,而其母于2013年过世。李某一家独自居住在父母的一处9间房的大宅院。

对于这个宅院,李家人于2011年曾经通过法院对该院落内的房屋进行过调解分配。结果是李某父母、李某小妹一家、李某一家各分3间,李某大妹、李某弟弟因搬出去住,并各自购买了房屋,所以,在该院内没有任何份额。

2013年,因此城区改造开发,李某家院落所在地块正好处于开发范围之内,需要进行村宅基地腾退。为此,村里专门制定了《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该安置方案,由于李某父母、李某小妹夫妇、李某一家三口共7人的户口在此处,给他们分配了5套安置房,并向其支付了80余万补偿费。

后来,由李某母亲做主,对腾退房屋进行了分配。四个子女一人一套,剩余一套自住。当时,兄妹四人没有一个提出不同意见。但是,其母亲不久便因病去世了。全家人谁都没想到,在这个时候,一向和睦的兄妹竟然因房腾退款及安置房如何分配发生了歧义,因协商沟通不了逐渐演化成矛盾,进而反目成仇。

吵吵闹闹好一阵子,也吵不出一个什么结果。既然矛盾不可调和,兄妹四人便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法官评判他们之间究竟谁应该得到房屋、谁应该获得经济补偿。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院调解书的效力。既然调解书已经对被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可否依据该分割比例直接判定安置房屋的权属分配比例?二是李某母亲在世时的分配是否有效?

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该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中安置房的面积分配是以户口为准,所以应以户口作为确认安置房的依据。之前的调解书虽然确认过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那是对平房所有权的确权,在法律上和安置房并不是同一个物权,所以,调解书对安置房并没有分配效力。

此外,该安置房屋的权利人应包括李某一家三口、李某父亲、李某小妹等七人,而李某母亲的分配行为因并未取得其他权利人同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案实际审理过程中,法官和代理律师均对各方做了大量沟通协调工作。最终,虽然李某弟弟及李某大妹户口并不在此处、不属于被安置人口,但享有房屋安置权益的李某小妹、李某父亲均表示对二人获得房屋没有异议。因此,法院判决李某两套房、李某大妹一套房、李某弟弟一套房屋、李某小妹与李某父亲共有一套房。同时,判决李某大妹、李某弟弟二人向原享有被安置权益的人支付相应货币补偿。

该案此后又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结果维持原判。

(通讯员 张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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