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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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款到提成” 有效性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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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赴外地就业 单位扣着提成款不放
合同约定“款到提成” 有效性受质疑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双方同时都会基于之前的劳动合同而产生一些后合同义务。就用人单位来说,其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就是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这一要求的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可是,如此明确的规定,在孙先生离职时却得不到落实。其原因是孙先生与其所在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人员的提成款,应在合同货款回收后支付。”

“如果是在平时,多等些日子无所谓。现在,我已经离职了。难道还要我再等候一两个月,从上海或广州来到北京,去公司故地重游一番吗?”孙先生对此十分不解。

【基本案情】 员工离职赴外地 公司扣款不发放

孙先生于2012年8月中旬入职北京一家礼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先生工资执行底薪加提成,底薪为每月4000元,提成工资根据孙先生销售业绩予以确定。

3年多来,孙先生的经营业绩一直在同事中名列前茅。但在今年8月,孙先生需要离开北京到外地工作了。因此,他告知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从公司离职,并希望公司届时结清其2016年7月和8月的销售提成款。

但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告知孙先生:您7月和8月的提成款合计11万元。可是,其中有三笔合同款还未到账,核算后的提成款为2万元。因此,现在只能向您支付9万元。余下的款项,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发放。

孙先生认为公司有意刁难自己,要求立即而且必须按核算金额,足额向其支付全部提成款。而公司坚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合同款不到位,决不发放提成款。

双方因此引发争议,孙先生委托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全额支付其提成款。庭审前,公司与孙先生联系,想调解此事。孙先生认为,欠款事实很明确,其要求合法正当,除了给钱,没有其他好商量的。不得已,公司只得向孙先生支付了剩下的2万元提成款。

收到钱款后,孙先生向仲裁机构撤回了仲裁申请。

【法理剖析】

款到提成利于管理

克扣员工提成违法

对于这起已经形成争议,但在仲裁机构庭审前又撤回的劳动纠纷案件,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立德说,这是公司在试探孙先生的维权决心,同时,也在考察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之所以有这样的戏剧性变化,除了孙先生宁愿少拿钱,也要让单位输官司出洋相的实际行动外,公司顾虑更多的是钱一分不能少付,如果输了官司对企业形象和其他员工将带来不利影响。

张律师说,业务提成制度是企业针对销售人员的主要工资制度。现实中,不少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款到提成。其含义是,只有销售人员的销售款项到账后,才支付销售人员的提成款。

从法律层面讲,提成工资属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既然员工已经有了销售业绩,那么,企业就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提成比例,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而企业之所以要实行款到提成制度,目的在于规避可能发生的呆账、坏账,或者防范销售人员与客户恶意串通,以虚假合同方式来骗取提成款等。实事求是地讲,这的确是一种比较合适或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款到提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实行款到提成,基本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可发生孙先生这种情况时就不同了。员工离职时,如果企业不兑现其离职前的提成,仍然以“款到提成”来发放提成款项,就违反了上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企业应当与员工结清工资”的法律规定。企业坚持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输理赔钱,别无选择。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销售合同中所明确的合同款项是否回收,其法律性质系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争议的解决即销售款项是否回收不能成为企业拒付离职员工业务提成的合法理由。试想,本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后,如果要求其继续就销售回款进行催款,此时,该员工应该以什么身份向对方催款?如果其不是以本公司员工身份去催款,莫说他催回来了合同款,即使没有催回任何款项,由于他付出了劳动,公司此时是否要向其支付这部分劳动的报酬呢?如果是这样,公司既要支付原来的提成款,还要支付新的劳动报酬,岂不是亏得更多了?

张律师认为,本案能以这种方式解决,可谓是最圆满的解决方式了。因为,对孙先生的业绩和应发提成金额公司无异议,也知道应该发放,只是顾及到合同货款未回收想推迟发放。换句话说,即使货款回收不了,公司想规避发放提成款的目的也不能实现。尽管孙先生不在北京了,但他委托有律师,无论打官司,还是耗时间,孙先生都耗得起。仲裁和法院最终会支持其请求的。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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