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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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辞退设计师赔偿10万
如有未尽权益 可以另案维权
为买卖驾照分当中介 各方虽自愿也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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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有未尽权益 可以另案维权

 

虽然官司赢了,但张秀绣仍有疑问:“法院判单位支付了我生小孩前的工资,但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却没支持。我专门看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由此来看,单位应该给我发工资啊?”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公职律师胡芳。

胡芳律师说,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张秀绣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是因她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仅提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支付2014年3月15日至生育前的工资。”而张秀绣2015年1月30日生育后的产期、哺乳期的工资部分,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所以法院对此未予审理。

胡芳律师介绍,因法院认定单位与张秀绣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应顺延至2016年1月30日其哺乳期结束,所以单位应当为张秀绣补缴2016年1月30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后如果符合生育保险的补支条件,其生育医疗费用、津贴费用等可依据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补缴后如果不符合生育保险的补支条件,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由公司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其产假期满后至哺乳期间的工资,也可以向公司主张。

另外,张秀绣还有一点疑惑:“法院判决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我又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理所当然单位应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啊,可法院一审、二审为什么都没提这茬儿呢?”

张秀绣能否主张这部分权益呢?胡芳律师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但两者不能兼得,只能选一项。

本案中,张秀绣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也支持了她的诉求,所以她无权再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是,因法院判决劳动合同顺延至2016年1月30日,如果此时单位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张秀绣可依法要求艾顺业家居用品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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