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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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辞退设计师赔偿10万
如有未尽权益 可以另案维权
为买卖驾照分当中介 各方虽自愿也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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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时尚新颖 工资高却引来嫉妒
公司无故辞退设计师赔偿10万
工会律师:一案中若劳动者有未尽权益 可另案申请索赔
 

入职8个月就成单位顶梁柱的张秀绣,却因拿了高薪、即将怀孕生产而被艾顺业家居用品公司无故辞退。近日,经过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她终于领到了单位支付的10万元工资。

但是,对于未获得生育津贴,还有哺乳期工资,她心存疑惑。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胡芳对此解释说,张秀绣未在此案中提及这两项诉求,所以法院不予审理。劳动者发现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有未尽权益的,可以另案再申请仲裁。

被单位无故辞退 设计师申请维权

2013年8月初,28岁的张秀绣经过面试,正式入职艾顺业家居用品公司做了一名设计师。当日,双方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万元,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单位通过银行发放。

张秀绣从小就喜欢画画,大学学的又是设计专业,所以入职后很快设计出很多时尚新颖的家居用品,推向市场后非常抢手。

一个偶然机会,张秀绣听说老板觉得给她定的薪水高了,以后怀孕生小孩,干不了活儿还得照样给钱。她心里嘀咕:不会找辙给我降薪吧?

过了些日子,设计室里来了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月薪4000元。张秀绣心想:薪资多少是与能力大小挂钩的,我工资高自有高的道理。

2014年3月31日早晨一上班,公司人事部通知她去一趟。到了之后才知道,单位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了,但没说什么缘由。

张秀绣火了:“我给公司设计了很多畅销的产品,这个大家有目共睹的,现在生产不过来,是不是觉得可以过河拆桥了?你们也太没人性了吧?”说着,便与人事部办事员小刘吵了起来。从第二天起,她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5年1月30日,张秀绣生下一男孩。小孩满月后,她到仲裁机构申请维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2014年3月15日至生育前的工资。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3月的工资差额5000元,驳回了其他请求。

不服裁决

员工诉讼获赔10万

“单位无故辞退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仅支持这么点工资,我不服!”于是,张秀绣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庭审时,为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张秀绣提交了她与公司人事部小刘的谈话录音:

小刘:你在3月15日已经被正式解聘了,所以你现在不是这儿的员工。请你交出门禁卡,收拾一下自己的东西离开办公室吧。

张秀绣:谁通知我了?不能光凭你们嘴上这么一说吧,得给我发纸质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小刘:这个已经发过了。

张秀绣:我没收到。你们发给谁了?什么时候发的?

小刘:3月15日发的,你自己也签字了。

张秀绣:不可能。我根本没收到过这种通知,更没签过字……

公司人事部郑主任对录音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表示这是张秀绣与小刘在商谈工作时发生矛盾,此后其未再到公司上班。次月发放工资时,单位已向她全额支付了工资,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费用。

对方刚说完,张秀绣马上提交了自己工资卡的银行交易明细,上面显示2014年3月工资数额为4000余元,郑主任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

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掌握员工的入职、离职、工资发放、出勤等方面的证据。在本案中,公司对于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张秀绣被解聘、当月工资的发放情况等负有举证责任,而单位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张秀绣主张被单位辞退及当月工资仅支付4000余元予以采信。

因单位与张秀绣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双方劳动合同到2015年8月31日期满,张秀绣于2015年1月30日生小孩,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2016年1月30日其哺乳期结束,因此后双方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所以张秀绣要求在2016年1月30日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于法无据,法律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向张秀绣支付2014年3月工资差额、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的工资等共计10万元。

单位上诉

证据不足输理赔钱

单位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与张秀绣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3月15日解除,即使没解除,她从当年4月1日起未再上班属于旷工,按规章制度也得辞退她。”郑主任表示,张秀绣是2015年1月30日生的小孩,其怀孕是发生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所以,无论如何单位都无需支付2014年4月1日以后的工资。并当场提交考勤表、公司规章制度等作为证据。

张秀绣不认可对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没收到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交证据证明其正式履行了请假程序、整理电话录音证明,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达成一致且明确表示要继续上班。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对公司主张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发生纠纷,并对之后的出勤情况各执一词,张秀绣对单位提供的考勤表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曾以旷工为由与张秀绣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单位与张秀绣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应履行至张秀绣哺乳期结束并无不当。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一审法院认定单位应向张秀绣支付10万元产假以外的工资依法有据。最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单位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艾顺业家居用品公司向张秀绣支付了10万元工资。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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