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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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逼同居对象回家 扣押对方孙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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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逼同居对象回家 扣押对方孙女犯罪

 

编辑同志:

我早年丧偶后,为一心一意抚养儿女,一直没有改嫁。直到如今儿女都已成家立业,我才考虑找个老伴。半年前,62岁的我经人介绍,认识了比我大5岁的赵某。并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确认了恋情,加入了“夕阳隐婚族”,即像夫妻一样同居生活,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可是,由于性格不合,彼此慢慢地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我无奈之下,于半个月前提出了分手。赵某基于无法接受,为逼我“回归”,挽留感情,悄悄将我4岁的孙女带回老家看管,然后电话威胁我,如不答应继续同居生活或赔偿其3万元子虚乌有的同居损失,就别想再见到孙女,至今已达一周之久。

请问: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拘禁?

读者:陈素梅

陈素梅:

赵某之举当属非法拘禁犯罪。

一方面,赵某具备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该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赵某的行为恰恰与之吻合:以干涉婚姻自由为目的,未经你孙女的监护人同意,违背监护人意志,让其脱离监护,意味着目的非法;你孙女虽然只是一个4岁的小孩,但她同样属于我国公民,同样享有人身自由权,赵某将其带到异地看管,限制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照样构成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时间已达一周之久;赵某虽然可能没有对你孙女实施任何伤害,但因你孙女已经受到强制,决定了赵某之举属于“其他强制方法”。

另一方面,赵某为索回同居损失并不能影响犯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姑且不论赵某索要的同居损失子虚乌有,即使存在,也不因为其目的特殊而免除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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